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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 强化监察执法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在

10-20 21:43:33   浏览次数:122  栏目:工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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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重点监察方面,不仅要注重事故多发的10个重点区县(自治县、市)、50个重点乡镇和和瓦斯、顶板等灾害严重及事故多发的300全重点矿井的监察,还要注重矿井采掘部署、采煤方法、管理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监察,更要注重煤矿大系统、大环节、重大隐患的监察。在专项监察方面,要注重对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和瓦斯监测系统使用与维护、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矿井整顿关闭、煤炭资源整合等制约和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关键部位的监察。在定期监察上,要做好监察复查、停产整顿矿井复产验收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监察。
      要认真开展解剖式监察,提高监察执法质量和效能,要通过开展解剖式监察,对监察矿井大系统、大环节、大设备等剖析,有效消除被监察矿井存在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机运等重大隐患;通过对煤矿企业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剖析,有效消除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三违”问题;通过对某一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情况解剖,及时发现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从而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关口前移,提高监察执法效能。要通过对事故矿井的监察剖析,实施安全责任倒查,找准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分析查找事故特别是同类事故存在的共性问题,对煤矿企业主体、地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监察执法措施。做到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事故前查处和事故后查处并重。坚持做到监察一个、剖析一个、查处一个、督促整改一个,落实整改到位一个。通过解剖式监察,查处一批重大隐患的矿井,提升和改善一批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关闭一批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对监察执法剖析出的煤矿安全问题,要督促煤矿企业和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确保被监察矿井不发生或少发生事故,事故矿井再不发生事故。
      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半年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报告,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落实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
      加强安全监察执法与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相结合,抓好201x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对煤矿实施分类检查、指导和监察执法,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局关于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相关规定,制定完善201x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标准、程序,并将此项工作委托具备乙级资质以上的中介机构进行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安全评估为A类的矿井,督促其巩固提高;对评估为B类的矿井,督促其加强管理,提高办矿水平;对C类矿井,要针对问题依法做出限期停产整改的现场处理决定,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评估为D类矿井,要针对问题依法做出停产整顿行政处罚,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凡煤矿发生事故,安全程度评估降为D类,依法实施停产整顿,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为C、D类矿井经整改或整顿,达到B类及以上标准,发还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要做好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乙级资质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审批,为全市煤矿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条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别是乙级检测检验、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要按照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和规范执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依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煤矿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的排查,对监察发现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法制作和下达行政执法文书。进一步强化立案查处和行政处罚工作,凡属《特别规定》规定15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重大隐患的,一律要立案查处,实施停产整顿,不姑息、不迁就。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做到合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处罚。
      (四)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为重点,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管理
      严格安全准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认真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变更登记、注销工作,从源头上把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关,做到不符合颁证标准的,坚决不予颁证。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技改矿井在技改期间,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在整合期间,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加强已颁证矿井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回头看”工作。发现安全管理滑坡达不到安全生产颁证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暂扣,并责令限期停产整顿,予以严厉惩处;该吊销的,一定要依法吊销,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函告有关颁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已经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凡采矿许可证过期或到期的,一律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生产,直到取得全部证照为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或到期的煤矿,一律不予受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申请,不得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的函受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审申请。
      要认真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庆市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开展对重庆市所辖煤矿救护队的资质认定,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全市矿山救护队员进行培训考核。未取得相应救护资质的救护队,不得从事应急救援服务,未取得救护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以规范煤矿办矿秩序为重点,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察
      一要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察工作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煤矿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工程、技改矿井等建设项目和生产矿井进行清理核查,建立半年、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并登记建档,做到心中有数,使监察工作有的放矢。进一步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实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专家评审制度。目前,我局已修订并下发《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各地区、各单位、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
      二要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凡煤矿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未经主管部门核准的,一律不予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进行设计审查的,一律不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要坚决责令停止施工;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已投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既要防止关闭矿井以新建或接替矿井的名义重新开办煤矿,又要防止井田储量小、单井生产能力低的矿井进入市场。凡新建矿井生产能力低于6万吨/年的,资源整合矿井单井生产能力低于3万吨/年的,一律不予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要加强在建建设项目矿井的监管、监察。凡是建设项目未经核准(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以及非法采煤的,要坚决责令整顿或依法提请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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