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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

10-20 21:43:43   浏览次数:682  栏目:工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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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井“一通三防“隐患突出。部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不完善、种类不齐,系统管理维护差,特别是乡镇煤矿,基本没有维护队伍和人员,监控管理人员操作不熟练、对监控设备性能不熟悉,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问题较为普遍,没有充分发挥安全监控设备性能的作用。部分矿井虽安装了瓦斯抽放系统,但抽放率低,达不到规定要求。部分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完善,矿井风量、采区、工作面风量不足。乡镇煤矿普遍存在不按规定测风和编制配风计划,存在违规串联通风、无风、微风作业。一些煤矿瓦斯日常管理不严,未严格执行通风、瓦斯检查及瓦斯监控日报表制度和瓦斯检查制度,审查不够严格,存在对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及瓦斯超限作业等现象。有的煤矿井下爆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2#岩石硝胺炸yao。部分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存在无防尘管路、设施,没有喷雾装置,巷道积尘多等问题。
(五)采矿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部分停产整顿矿井未经验收合格,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且造成事故的情况,在一些地区时有发生。一些煤矿为争抢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严重。 部分新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存在违法开工建设或施工的现象。有的煤矿没有进行扩能建设,其核定生产能力大大高于设计生产能力的现象,这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三、下一步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好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真正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要正确认识当前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慎言成绩,多看差距,多看到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一面,越是在形势较为稳定的情况下,越要警钟长鸣,警示高悬,坚决防止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集中精力,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抓细、抓实、抓好。
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下一步要着重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各地区要采取断然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巡回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超层越界、违法改扩建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的,要查清楚其历史背景和原因,在追究事故直接责任的同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关闭非法的、布局不合理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组织生产的以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矿井,是“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关键。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原则、“一个好转、两减少、三个提高”的基本目标(一个好转就是采矿秩序明显好转,两个减少就是小煤矿矿井数量和事故总量大幅度减少,三个提高就是小煤矿的安全管理、安全装备水平和煤炭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工作重点(七大类15种矿井限期关闭和淘汰)和五条保障措施,各地区要按照市政府制定整顿关闭工作规划和今年的矿井关闭计划,认真制定和落实整顿关闭工作方案、资源整合方案,确保整顿关闭任务的全面完成。今年关井的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煤炭资源接近枯竭、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井;二是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三是按照市政府规定应予淘汰关闭的矿井;四是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在煤矿整顿关闭和资产资源整合期间,一要严防3万吨以下矿井特别是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搞突出生产;二要严防部分些矿井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搞假整合;三要严防纳入整合范围的矿井在整合期间突击生产和边施工边生产;四要严防借整合之名盲目扩建、扩能,搞假扩建;五要严防验收走过场;六要严防国有煤矿借小煤矿整合停产之机突击生产;七要严防国有大矿因收购、兼并等整合小煤矿而弱化了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
(二)加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近期全国、全市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未消除不生产。要认真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情况、高瓦斯矿井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情况、低瓦斯矿井落实“一通三防”管理情况、受水害威胁矿井落实防雷电、防排水、防汛情况。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自觉停止生产,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作业范围,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矿井主要负责人要经常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区县乡镇煤矿向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告;市属煤矿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切实加强煤矿隐患整改的监控,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矿井擅自恢复生产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决不姑息。对部分矿井矿用大型设备老化、无安全标志等历史遗留问题,必须制定设备更新计划,落实资金,加大投入进行更新改造。在未完成更新改造之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监控监管,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保障能力。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标准,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持续保持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的安全保障能力。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要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寓于安全执法之中,把许可证的颁证条件作为到矿检查、举报查处和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把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评价)工作作为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的重要手段,将许可证的颁证条件纳入安全评估(评价)的重要标准,把对煤矿实施安全评估(评价)的过程作为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的过程;要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标准作为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验收的主要标准,对照颁证条件逐条逐项审查,严格审核把关。凡煤矿企业及煤矿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一律要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告知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一是采矿许可证过期的;二是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三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四是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26项颁证条件之一的;五是煤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7项颁证条件之一并经责令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各煤矿企业要加强证照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证照的变更、延期,保证矿井合法开采、合法生产。
(四)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安全准入、严防非法违法施工和生产。各有关煤矿企业要重庆煤监局的有关工作要求,继续认真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四查”活动,即一查审批程序,二查施工单位资质,三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质,四查边施工边生产问题。要严格自查自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立即停止施工,制定整改方案切实进行整改。凡是未经核准或超越职权核准的项目,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设计的项目,以及勘查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凡是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以及改扩建煤矿施工区域与生产区域交叉的,施工单位建设施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履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以及未执行项目开工备案的,一律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凡是项目建成后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项目,要下达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施工单位无资质以及承担工程与其所持资质许可范围不相符的,依法实施处罚并提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其清理出煤矿建设市场;对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建设区域生产的,要依照《特别规定》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字[201x]19号)要求,凡是列入淘汰范围的小煤矿一律不得核准(审批)进行扩大能力的改扩建工程;未列入重庆市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审批),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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