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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2017年工作会暨党务纪检监察工作会上的讲话

12-26 13:15:12   浏览次数:974  栏目:工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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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或到期的煤矿,一律不予受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申请,不得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的函受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审申请。
      认真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庆市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开展对重庆市所辖煤矿救护队的资质认定,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全市矿山救护队员进行培训考核。未取得相应救护资质的救护队,不得从事应急救援服务,未取得救护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标准,继续做好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乙级资质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审批,为全市煤矿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条件。要按职权范围,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别是乙级检测检验、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以规范煤炭办矿秩序为重点,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察
       一要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察工作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煤矿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工程、技改矿井等建设项目和生产矿井进行清理核查,建立半年、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并登记建档,做到心中有数,使监察工作有的放矢。进一步完善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实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专家评审制度。
       二要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凡煤矿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未经主管部门核准的,一律不予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进行设计审查的,一律不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要坚决责令停止施工;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及依法未取得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已投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既要防止关闭矿井以新建或接替矿井的名义重新开办煤矿,又要防止井田储量小、单井生产能力低的矿井进入市场。凡新建矿井生产能力低于6万吨/年的,资源整合矿井单井生产能力低于3万吨/年的,一律不予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要加强在建建设项目矿井的监管、监察。凡是建设项目未经核准(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以及非法采煤的,要坚决责令整顿或依法提请关闭。
      第五,以提高办案质量和结案率为重点,加大事故查处和举报核查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进一步完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工合作、分级负责和主办责任制,探索重大事故异地调查机制。按照尊重事实、尊重科学、尊重法律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好事故调查组成员会、事故分析会、事故结案及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集体研究会、重特大事故处理的新闻发布会的要求,以及我局制定印发的《重庆市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做好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要积极协调、指导和密切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
      进一步加大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把事故查处与监察执法结合起来,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不安全隐患,积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凡煤矿矿井年度内发生两次及其以上一般事故或重特大事故的,以及拒不执行监察、监管指令造成事故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按规定的经济处罚上限实施处罚。对非法开采、已被责令停产整顿而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的,不但要依法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坚决没收非法所得,按非法、违法所得的1-5倍处以罚款,还要吊销煤矿负责人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要进一步加强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事故有关责任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切实抓好和加强事故结案特别是重大事故结案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确保煤矿事故按期结案,一般事故按期结案率达100%,当年重大事故结案率达80%以上,按期结案率达100%。对以前年度发生的重大事故,要在今年上半年内全部结案。要努力提高结案工作质量,确保办案结果经得住时间的检验、事实的检验和法规的检验。要进一步加强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事故有关责任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加强煤矿安全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加大隐瞒事故不报、少报或弄虚作假及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举报核查和奖励制度的落实,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查处到位,依法受理的举报核查和查处率达100%。
      第六,以实施教考分离、提高培训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与监督检查。
      一要建立安全培训机构质量定期评估制度。今年上半年,按照国家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培训质量评估细则》,要高标准、严要求地对辖区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评估。对办学条件严重滑坡、教育教训质量低劣的培训机构,责令停止办学,吊销或建议吊销其安全培训资质。进一步督促各三级、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加强和改善教学条件,健全完善培训档案,畅通信息渠道,提高培训质量。
       二要严格煤矿安全培训教考分离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教考分离的有效途径、方式和工作机制。力争在上半年内建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业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中心,健全考试题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培训监考巡查制度,严格督促检查。加大培训颁证工作力度,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做到颁证及时。把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分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业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作业人员四类,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
      三要加强煤矿安全培训“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监察。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送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尤其要督促并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的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全员安全培训以煤矿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培训能力的,要督促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对违反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务院《特别规定》规定的,要依法严惩。推行煤矿下井人员入井证制度,未经培训合格及未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入井证的人员,一律不得入井作业。
四要继续开展好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师资的培训和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注册登记工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对已聘任的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进行一次以国务院《特别规定》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煤矿职业卫生培训。
第七,以关闭矿井和资源整合为重点,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继续狠抓煤矿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和国务院第81次、第116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及七项断然措施的贯彻落实,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督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加强瓦斯抽放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防排水系统及其设施的维护检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对系统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按国家规定要求,督促有关低瓦斯矿井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贯彻国家总局党组提出的煤矿整顿关闭七项硬措施,特别要督促地方政府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制定和落实资源整合方案,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防止假整合、以资源整合的名义逃避关闭或整合期间非法生产,确保整合质量和效果。凡资源整合的煤矿,均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价、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切实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已关闭矿井或已确定关闭矿井的监督管理,防止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防止借关闭之机,突击生产,确保关闭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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