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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IT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全套资料

  • 名称:著名IT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全套资料 下载
  • 类型:人力资源管理
  • 授权方式:免费版
  • 更新时间:10-13
  • 下载要求:无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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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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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IT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全套资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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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保密工作规定1
安全、保卫管理(暂行)办法5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9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25
会议制度27
文件管理制度29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35
日常行政工作管理办法39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工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及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所有人员包括技术开发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生产和后勤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为“工作人员”)都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包括内部文件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三条未经公司同意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可以与劳动聘用合同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签订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技术保密协议可以在有关人员调入公司时签订也可以与已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协商后签订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公司有权不调入或者不予聘用
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奖励和报酬的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技术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公司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工作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公司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公司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公司未执行与员工所签相关协议条款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公司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第六条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公司时必须将有关本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全部资料(如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软盘和调测说明等)交回公司
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公司时公司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在科技人员或有关人员调入公司时公司应当了解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自觉尊重上述协议
第七条公司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后利用在公司掌握或接触的由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公司所拥有的且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征得公司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公司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在工作期间接触或掌握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的离退休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业务上可能知悉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的人员可以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公司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1988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正确处理本职和兼职关系不得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也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商业秘密侵害兼职公司的技术权益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对有关兼职人员进行管理
我公司的新产品开发和某些重要工作属国家科技攻关和本公司重要任务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公司任务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不允许这些人员从事业余兼职活动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年7月2日)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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