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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精神 打好两个攻坚战——在煤矿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10-20 21:43:21   浏览次数:875  栏目:工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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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紧急通知》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的这个规范性文件,阐明了国家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政策,规定了地方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在整顿关闭工作上的责任,回答解决了整顿关闭中4个关键性问题: 
  一是哪些煤矿应该停产整顿,以及如何进行整顿。在明确停产整顿对象的同时,规定所有不合格煤矿只能给予一次机会,整顿的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这就摆脱了以往从整改到申请,然后再整改、再申请这样一个无休止的怪圈。规定了停产整顿的具体要求也即"四查"(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有助于把整顿落到实处。 
  二是哪些煤矿必须依法关闭取缔,如何关闭取缔,关闭取缔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通过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四关闭"政策。规定凡由地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矿井,相关部门要吊销所有证照,地方政府要发布公告,停止供电和火工品,拆除设施,毁闭井筒,填平场地,遣散人员,杜绝死灰复燃的可能。 
  三是对地方政府统一负责、政府部门联合执法做出了部署。明确停产整顿和关闭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市(地)、县、乡。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共同下发的《通知》精神,开展联合执法,这是从现行体制出发采取的一条重要措施,有助于各部门优势互补和政府行政资源的综合运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紧急通知》强调了煤矿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的责任。 
  四是要求认真查处安全生产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规定凡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的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和安监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具体明确了清理纠正的范围、办法和要求,强调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二)《特别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核心内容。 
  《特别规定》这部行政法规,是在家宝总理的关心和指导下起草制定的。广东梅州"8.7"透水事故后,国务院101次常务会议强调"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措施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提出要尽快研究制定一个预防煤矿事故责任追究的特别规定。 
  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正确把握《特别规定》的立法精神。在目前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煤矿安全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国务院制定颁布这样一部行政法规,就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实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排除煤矿事故隐患,落实安全责任,把事故预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切实保证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生命安全。其内容概要地讲: 
  一是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体系。本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对各方责任做出了明确界定。明确煤矿企业是预防事故的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事故负主要责任。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预防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查处职责。特别强调的是,对每一项预防事故的工作,在提出要求的同时,都严密设置了违法违规应受到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了煤矿事故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首先是排除隐患。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的15种隐患和行为,凡存在这些隐患和行为的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其次是停产整顿。对存在隐患而不排查、不报告、不整改的,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提出停产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整顿结束后要在煤矿提出申请60天内验收完毕。接下来是关闭。对拒不停产整顿的煤矿和停产整顿逾期不合格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地方政府要在接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关闭的文件7天之内做出决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关闭煤矿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同时《特别规定》还对"非法煤矿"做出了确切的定义,没有依法取得各种必需的证照或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为非法煤矿,是关闭取缔的对象。上述三个步骤联系紧密,环环相扣,形成闭合。 
  三是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包括对重大隐患实行客观、公正、科学的专家论证;煤矿企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地方政府煤矿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别加强监督检查;煤矿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依法查处腐败行为,严禁公务人员投资入股办矿;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维护全社会和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举报监督权等。 
  (三)两个文件的鲜明特点。 
  一是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两个文件立足于煤矿事故的防范,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做出的各项规定,包括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和惩罚,都体现了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消除事故隐患,铲除事故温床,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二是体现了责权一致的原则。在赋予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职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同志,对相关要求和规定一定要认真掌握,严肃对待,自省、自警、自勉,既要依法监督和查处别人,也要谨防自己踩线逾规,防止触犯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政纪法律。 
  三是体现了"依法治安"方略和执法从严的要求。文件要求严格,惩处措施严厉,既符合《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精神,其严格、严厉程度又是以往所没有的,反映了国务院坚决维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的坚定意志,体现了治理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须用"重典"的法治思想。通过立法,划定红线在先,有话在先。对触犯煤矿事故预防法律红线的,一定依法办事,严惩不怠,"莫谓言之不预"。 
  四是体现出很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所有的要求和规定,都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吸纳了各地实践中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把预防煤矿事故的各个环节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对每个环节上的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规定,有量化标准,便于操作。如停产整顿煤矿擅自生产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5倍的罚款。 
  总之,《紧急通知》和《特别规定》的制定和出台,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为整改治理煤矿事故隐患,监督实施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在党组学习讨论会上,大家认为:国务院的两个重要文件,是治理"工作不实、执法不严"痼疾的两剂良药,是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两把利剑。学习好、贯彻落实好这两个文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坚定信心、坚定不移抓下去,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煤矿安全两大目标,国务院《决定》提出的全国安全生产奋斗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四、贯彻落实两个文件,打好两个攻坚战 
  九月份和今年后四个月的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为主线,以煤矿安全为重点,突出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这个重中之重,集中精力打好两场攻坚战。目前在煤矿安全工作方面,党和国家的要求已经很明确,主要政策和法律法规已经具备,关键是贯彻落实。如果不去贯彻落实,而是"束之高阁",连声叫好而迟迟没有行动,再好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也是没有意义、没有作用的。各级领导同志要从政治和大局高度,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 
  (一)认真学习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总局将尽快起草下发"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和有关文件的通知",做出安排部署。一是要认真抓好系统内部的传达学习,各单位要立即召开领导班子会、全体干部会,组织大家认真学习讨论,吃透精神,切实掌握。要把《特别规定》、《紧急通知》、四部委《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等文件,印发到全系统。总局、煤监局和省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先学一步,带头搞好宣讲。二是要迅速传达贯彻到县乡和煤矿,通过发文系统、网络系统、召开会议、送文上门、到矿区宣讲张贴、制作发放矿工安全手册等途径和方法,把文件精神传达到所有产煤县乡和所有煤矿,使县乡干部、煤矿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都知道。三是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运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各种媒体,以及召开座谈会、举办专题专栏节目、现场采访、跟踪报道、社论网评等各种方式,在全社会掀起宣传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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