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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2017年 “七·一”表彰暨半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2-26 13:15:12   浏览次数:314  栏目:工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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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继续开展煤矿“雨季三防”监察工作,严防发生煤矿重特大透水事故。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排水系统不完善,存在老窑积水等重大水灾隐患,盲目生产的煤矿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对超层越界开采,甚至开采保安煤柱、防水煤柱,擅自提高开采上限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对拒不整改、防治水及防汛责任不落实、防排水设备不完善或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防治水工作不到位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是开展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和使用的专项监察。局机关会同各分局(工作站)在今年内要摸清全市各类煤矿应提取和实际使用安全费、维简费的具体情况,并制定定期报告制度,以全面掌握全市煤矿企业安全投入状况。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x]105号)和《关于印发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x]52号)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市级国有煤矿维简费用和井巷工程旨提取标准的通知》(渝财企[201x]4号)规定的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提取标准(区县(市)国有煤矿和乡镇小煤矿安全费用10元/吨、维简费用10.5元/吨;市级国有煤矿安全费用15元/吨、维简费用和井巷工程费用16.5元/吨)提足、提够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和投入,促进煤矿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和隐患整改。对未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是开展“国庆”和“亚太城市市长峰会”期间的安全监察。“亚太城市市长峰会”今年10月在重庆召开,这是一个国际性的会议,也是重庆市的一件大事。要加强“国庆”和“亚太城市市长峰会”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峰会和国庆期间我市煤矿生产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定和重庆良好的形象。 
五是开展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专项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对201x年以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开展一次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检查,严格督促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的落实,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第三,突出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各类煤矿死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1x〕32号)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在严格死亡事故查处的同时,要积极认真地做好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规范事故查处。健全完善事故调查处理责任制,建立重大未遂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局和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要坚持对重大、特大事故调查报告,严格实行局长、站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查制度,提高事故调查质量。 
二是要加快事故的查处进度。重点加大重大以上事故调查和结案工作力度,按照规定的期限结案(按照规定重、特大事故的结案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今年上半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和以前年度发生的尚未结案的重大事故,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务必于今年9月底以前全部结案,不积余案。这种现象今后不允许再发生。 
三是要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把事故查处与监察执法结合起来,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不安全隐患。要认真深入调查分析事故的原因、找准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查处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要加大对小煤矿矿主、投资人的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对拒不执行监察、监管指令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重特大事故,除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乡镇、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的行政责任。在事故调查中,对发现公务人员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有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甚至为非法矿井充当保护伞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在此强调,我们的监察人员决不能有上述诸如此类的腐败行为,要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的手、管好自己的嘴、管好自己的腿。把事故行政处罚与安全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结合起来,对超控制指标的区县的煤矿或超控制指标的市属煤炭企业若再发生事故的,一律依法按规定的处罚上限实施处罚;对年度内凡发生两次及其以上的煤矿,一律从重从严进行处理。对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或隐患事故不报的,要切实依法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
四是要建立事故查处公告制度。定期在局对外网站等媒体上公告重、特大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和查处结果,并及时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的同时,积极协助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突出煤矿安全督导,深入推进“一打两整顿”和瓦斯集中整治。开展煤矿安全督导是推进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能,把煤矿安全督导与监察执法、事故查处、许可证审查、安全评估有机地结合起来,寓安全督导于监察执法、事故查处、许可证审查和安全评估之中,切实开展煤矿安全督导工作。要积极支持和参加市、区县(市)两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组及市煤矿安全专家组组织开展的安全导督和对煤矿企业安全现状的“会诊”工作。由我局牵头的五个市级瓦斯集中整治督导组要按〈重庆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工作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督导,并督促其他各组开展相关工作。各监察分局(工作站)按照局制定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工作方案要求成立的瓦斯治理监察执法小组,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导。
要切实督促各级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3.22”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安徽淮南”现场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1x]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1x]4号)和重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x]105号)、《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府发[201x]32号)、《关于印发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x]52号)以及重庆煤矿煤矿监察局、重庆市经委等五局一委《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一打两整顿”活动的通知》(渝经发〔201x〕68号)的各项要求。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狠抓煤矿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贯彻落实,切实督促全市228个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渝府发[201x]32号文件和国家局《关于推广应用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1x]37号)规定,突出矿井在9月底以前,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强制开采保护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年底以前,全部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实行市、区县(市)、煤矿三级联网同步监控,推进煤矿瓦斯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的建立完善。二是要督促、指导和帮助煤矿企业根据国家局、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发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开展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此项工作在9月30日前全面完成。三是督促检查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对“五类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对“四类矿井”矿井实施关闭。四是把壁式开采和金属支护作为构建煤矿安全的“生命工程”来抓,促进按照今年市政府确定的554个煤矿实行壁式后退式开采和184个矿井实行金属支护目标的实现。每个区县有哪些矿井限期达到,要心中有数,适时跟踪监察。五是督促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三级煤矿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分管领导、监管部门,配备、配齐监管人员,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负责人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制度。六是要按照国家局和全国总工会下发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通知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在井下采掘班组中配备群众安全监督员,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作用,促进企业加强对作业场所安全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或未按规定完成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建议、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监察意见、向煤矿企业下达监察执法文书,促进安全监管到位、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五,突出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做好煤矿安全评估工作。
近年来,随着煤炭市场的好转和经济发展对煤炭需求的增加,部分区县(市)新开办了一些煤矿。下半年,机关安全监察业务处室、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对新近开办煤矿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以后每年至少清理一次,做到心中有数,并将清理的情况及时向局汇报。要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矿井的监察,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凡是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一律要依法严惩不贷。同时,要严格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有关要求和安全标准,认真审查和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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