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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2017年“七一”表彰会暨上半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2-26 13:15:12   浏览次数:964  栏目:工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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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依然粗放。部分乡镇煤矿无矿井设计,图纸资料不能反映矿井生产的现状,矿井使用通用规程代替目前采掘作业面的采掘作业操作规程,没有针对性。有的矿井采、掘、解、抽接替紧张,存在生产过度集中现象。相当部分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未煤矿未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和煤矿企业、矿井负责人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跟班制度,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存在隐患和问题不清,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不下井、不带班。现场管理混乱、隐患整改不彻底,带着隐患生产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不规范、责任不落实。部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不完善、种类不齐,系统管理维护差,特别是乡镇煤矿,基本没有维护队伍和人员,监控管理人员操作不熟练、对监控设备性能不熟悉,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问题较为普遍,没有充分发挥安全监控设备性能的作用。部分矿井虽安装了瓦斯抽放系统,但抽放率低,达不到规定要求。部分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矿井风量、采区、工作面风量不足,乡镇煤矿普遍存在不按规定测风和编制配风计划,存在违规串联通风、无风、微风作业。一些煤矿瓦斯日常管理不严,未严格执行通风、瓦斯检查及瓦斯监控日报表制度和瓦斯检查制度,审查不够严格,存在对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和采取相应的措施、瓦斯超限作业等现象。 部分煤矿未经改扩建,核定能力大幅度超过设计能力,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五)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煤矿安全监管从区县(市)到乡镇,在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存在着层层递减、逐级弱化的倾向,监管力量不足,专业结构不合理,缺乏煤矿安全专业尤其是采矿、机电、通风专业的监管人才。同时,一些区县、乡镇政府监管责任不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管,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深入井下检查少,监督不到位,隐患失察。个别区县的煤矿安全信息传递不畅,有的甚至出现煤矿重大安全信息倒流的现象。煤矿应急救援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一些重点产煤区县虽然建有矿山救护队伍,但是救护队员的素质不高,培训不到位、装备不到位的问题非常突出。下一步,要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对救护队资质进行验收,对救护装备制定硬性标准,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机制建设,提高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就我们自身来讲,也还存在“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在改变煤矿安全技术条件如矿井生产、通风系统布局,改进采煤方法等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问题方面的监察还有薄弱环节;二是在“三项”监察和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职能的转变上还有诸多不足;三是围绕降低安全事故特别是防止重特大事故方面的监察工作还有待加强;四是执法行为和执法文书的制作尚不够规范;五是个别监察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和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五、下半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重点
下半年,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继续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局党组、行政年初提出的十个方面重点工作,强化“六个意识”、转移“四个重心”,抓住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资源整合、规范管理四个环节,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工作方式,集中精力,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确保国家下达的煤矿安全控制考核目标的实现。下面,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一) 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前几天,国家在山西阳泉召开了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现场会,国务委员华建敏和国家安监总局李毅中局长分别做了重要讲话,要按照这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的要求,抓好瓦斯治理七项措施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所有高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和设施,搞好区县联网监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达到规定抽放率标准。对系统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加强对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核定的监察,对弄虚作假的,要予以严肃查处。要积极协助、配合并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做好今年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防止生产能力核定失实、失真。与此同时,要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煤矿企业劳动组织和劳动定员核定工作,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今年是两个攻坚战的第二个年头。对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包括一些瓦斯灾害严重、难以有效治理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是现实情况下最为直接有效的一条源头治本之策。通过整顿关闭、重组改造,减少小煤矿数量。要正确理解、规范操作资源整合。整合是资源、资产、资金等生产力要素的重组优化,而不是把几个非法矿井撮合起来。列入整合对象的必须是合法矿井,而且有可以整合的煤炭资源;实施中必须先关闭、后整合;整合后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一套生产系统。通过资源整合,进一步提高扩大单井生产规模,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切实抓好煤矿安全评估工作。认真贯彻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管理办法》(渝煤安监办字[201x]121号),切实抓好煤矿安全评估工作。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和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做好有关衔接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进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评估任务。加强煤矿安全评估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防弄虚作假,确保评估质量。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市属煤矿和6万吨以上区县、乡镇煤矿的安全评估工作的基础上;9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三)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在日常监察执法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或降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矿井,要依法暂扣或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对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依法予以关闭。严格停产整顿煤矿发还煤矿生产许可证程序和标准,严格执行停产整顿的时限,规定停产整顿矿井要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顿需要恢复生产的,经重新进行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达到安全程度评估B类及以上标准或安全现状专项评价合格,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遗留问题的处置工作。一是要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应当关闭且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事故矿井,要依法吊销并收缴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下达相关执法文书;二是对目前尚未关闭且未发放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矿井,要会同有关地方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摸清情况,分别进行处置:第一,对确实个别矿井规模较大,经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可以保留。经严格的现场核实和书面审查,符合颁证条件的,予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对有煤炭资源且有开采价值,列入煤炭资源整合的,可以予以保留。但必须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进行整合。第三,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生产能力在3万吨(含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受水患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四)加强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监察。局机关和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要随时掌握辖区煤矿建设工程动态,不但要掌握拟建项目的情况,还要掌握在建项目的情况。认真贯彻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安监总局和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切实加强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的监察管理。凡新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进行“三同时”审查。对资源整合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未经“三同时”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严防关闭矿井借整合名义非法生产,对非法生产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五)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监察。由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和发改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是现阶段国有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自觉遵循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推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一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投资人履职情况的监管监察。二要加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督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煤矿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核定生产能力,防止弄虚作假。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职管理办法》和《煤炭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三个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和做好全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当前,特别要注意和防止生产能力核定失实,失真。三要对煤矿企业负责人落实下井工作制度,以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极其人员配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监察。四要加强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安全投入到位。五要加强煤矿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工作的检查。六要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查,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装备。七要加强对煤矿年度生产计划、生产能力、实际生产情况、采掘关系、工作面布局情况,以及劳动组织情况的监管监察,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八要推动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九要强化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推行煤矿下井人员入井证制度,督促各煤矿企业切实加强煤矿安全“三项岗位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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