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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五

09-17 13:17:21   浏览次数:340  栏目: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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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11号)和《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xx〕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任务,通过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全民创业,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军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特殊群体人员创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坚持“政府搭台,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体系。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在畜牧养殖业、设施农业、煤电煤化工、农副产品加工、商贸流通、餐饮服务、信息服务和现代物流配送等产业和行业创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不断扩大创业领域。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创业培训1500人,实现新增1000名劳动者创业,带动5000人就业。其中,20xx年实现新增300人创业,带动1350人就业;2010年实现新增300人创业,带动1650人就业;2011年实现新增400人创业,带动20xx人就业。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创业培训,努力提高创业能力
      1.加大技能培训力度。积极争取国家“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项目,立足“四个围绕”(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开展以畜牧养殖业和设施农业等规模化种养殖创业培训100人,实现创业50人,带动就业150人;围绕发展新型工业化,以煤电煤化工基地开发建设为重点,开展餐饮、住宿等创业培训100人,实现创业50人,带动就业200人;围绕创建旅游强县,大力开展导游导购、旅游产品开发、加工、销售以及民族刺绣、沿路经济等创业培训150人,实现创业100人,带动就业500人;围绕城市建设、小城镇建设,以天和市场和古城商业街为重点,开展特色餐饮、商业服务、家政服务、汽修汽配、车辆美容、物流配送等创业培训150人,实现创业100人,带动就业500人),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退役人员创业培训,每年有针对性举办各类创业培训班,培训人数达到500人以上,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培训范围,不断提高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2.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县培训中心、就业局培训中心、县团委等部门要根据培训项目,积极聘请有创业培训资质的机构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创业成功率。要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同时,要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以及开展模拟创业和创业实训活动等多种方式,延伸创业培训领域,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3.加大创业培训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务工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补助100元。
      (二)拓宽创业渠道,不断优化创业环境
      1.放宽注册登记条件。放宽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及残疾人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条件,为其办理营业执照提供“绿色通道”。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材料不全的,跟踪服务。
      2.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创业人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
      3.拓宽创业经营场所。要把江布拉克旅游景区和将军庙煤电煤化工工业园区作为产业开发的创业园;把天和市场和古城商业街作为商业服务的创业园,鼓励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创业人员进驻创业园开展创业。各乡镇要围绕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发以“沿路经济”、“农家乐”为主的创业园。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大中专毕业生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科技

经典哦 、发改、财政等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
      5.改善行政管理。彻底清理并取消一切影响和阻碍创业人员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各种理由强行要求创业人员参加各种协会及社团组织,严禁以年审为由强迫创业人员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交纳各种会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创业人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三)完善政策,积极推进创业扶持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凡持《再就业优惠证》;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转退役军人;持《求职登记证》的城镇各类失业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或以上人员合伙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自筹资金不足时,提供贷款担保相关物件,在金融部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在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可享受相应的贴息比率,一般个人贷款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需要展期的,可展期1年(展期期间不享受贴息)。
      4.放宽抵押贷款范围。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人或其亲属、亲友的房屋(房产证)、存款、汽车、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按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押品。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人员将承包土地作抵押时,需经发包方同意,并在乡镇农经站备案,即可抵押;山林地承包权经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后,即可抵押。
      5.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初次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对创业人员吸纳残疾人就业超过一定比例,还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
      6.鼓励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创业。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2年不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可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7.加大创业补助。县内户籍的人员,新创办服务项目和经济实体,并在工商、民政部门注册,吸纳本县5人以上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就业人数每人100元一次性补助给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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