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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09-17 13:18:26   浏览次数:303  栏目: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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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政〔20xx〕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xx〕37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xx〕143号、杭财社〔20xx〕633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的来源
    xx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按国家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利息收入;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
   (一)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失业登记的)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6、城镇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7、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及持有xx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
   8、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9、其他符合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的人员。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和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
  (1)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申请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服务型(商贸)企业新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含1年,下同),发放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除外)。
   ②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标准按上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企业享受本项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xx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企业(不含服务、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贴
   ①申请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
符合规定的各类企业新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除外)。
    ②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
   上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持《援助证》人员,用工每满1年每人社会保险费补贴2400元;其中“4050”人员再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用工补贴。企业享受本项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xx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或辅助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①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
   对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或辅助岗位,经批准招收持《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除外)。

经典哦    ②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
标准按上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单位享受本项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xx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4)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①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援助证》人员按规定在20xx年1月1日以后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3万元及以下)、税务登记证的;
   2)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洗头、足浴、棋牌等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经营活动的;
   3)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在营业证照的相应有效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及以上的;
   4)申请享受时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
  ②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已申领原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的持《援助证》人员在1年“再就业期”后符合该项政策相关条件的,按此项政策执行。
  

符合原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申领条件但未享受的持《援助证》人员符合该项政策相关条件的,按此项政策执行。
    持《援助证》人员到达法定退休(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歇业注销等原因致使参保不足1年的,则按实际月份数计算社会保险费补贴。
   (5)“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享受补贴的条件:
   持《援助证》的“4050”人员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与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或社区劳动保障室)签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的(“4050”人员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xx年底)。
   ②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原已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或失业保险自谋职业政策的“4050”人员,若歇业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并符合该项政策条件的,在1年“再就业期”后,可享受该项政策。
   (6)社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贴
    ①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条件:
社区公益性岗位招用持《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②补贴的内容和标准:
    1)用工补贴标准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助。
    2)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上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xx年底前核准用工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享受期限可相应延长。
持《援助证》人员因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关系提前终止或到达法定退休(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用人单位歇业注销等正当原因致使用工期限不足1年的,则按实际在岗月份数计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依法享受各种假期不扣除)。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协缴”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限补贴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若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按实支付;超过规定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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