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的理论分析和经验支持主要是就成熟市场经济而言的,就转轨经济特别是我国而言,情况又大有不同。由于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比重占绝对优势,这两种大股东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代表也占绝对优势,其中在国家控股公司,国家代表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席位都在70%以上,在法人控股公司,法人股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席位都在65%以上(许小年,1996)。根据许小年等人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1)法人股所占比重与公司业绩(主要用公司的市值与帐面价值之比MBR、股权回报率ROE和资产回报率ROA来反映)正相关,它们在上市公司的地位可能比德国和日本的银行的地位弱,但可能比美国的机构投资者的地位强,它们所依赖的方法是直接控制董事会,而不是用并购威胁来迫使经理为股东利益服务。(2)国家股所占比重与公司业绩有负相关关系,这种低效可能是由于国家控股公司常常追求政治目标,而非利润最大化,也可能是中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其它股东的利益冲突引起的。当公司需要发行新股来筹资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董事会的代表往往持反对意见,因为发行新股会使旧股的权益分散。一旦这种反对意见被采纳,就会使公司失去投资机会,进而伤害长期的增长潜力。如果这种假设成立,国家控股公司的负债与资产的比率就会较高,而在法人控股公司中较低,这一结论也与实证分析相一致。(3)个人持有的A股比重在MBR回归中为显著负相关,在ROE和ROA回归中系数为0。这一结果是因为国有股和法人股在绝大多数公司占有绝对优势,个人股在这些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没有一席之地,他们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只是搭便车。据计算,中国股票持有的平均期限只有1-2个月,而在美国是18个月,这足以说明中国的小股东没有监督企业经营的激励,有很强的投机性。
5结论
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探讨了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效率之间的关系,着重说明了股权结构的差异与一国资本市场管制差异及对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差异之间的关系,指出了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方式(机制)之间的关系,既分析了股权集中程度的差异与相应的公司治理模式之间的关系,又分析了不同身份的大股东行使股权的方式,最后分析了不同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的效率。对上述问题的理论及国内外实证分析表明:
(1)影响一国公司股权结构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资本市场管制差异和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程度差异是主要因素。(2)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方式有着必然的联系,不同的股权结构会形成与之相对应的治理方式。(3)就成熟的市场经济而言,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证分析上,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之间的关系都没有定论,很难从绝对意义上说清那种股权结构及其与之对应的治理模式的效率最高。(4)不管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何,公司治理不单是指基于股权结构基础上的股东治理,还包括外部市场对公司的治理,即消费者通过产品市场,股东通过股票市场,债权人通过破产,潜在的管理者通过经理市场,职工通过劳动力市场,都会对现任经营者施加压力,使得经营者不至于过分追求自身利益,或严重损害相关利害者的利益。另外,政府的法规和社区的影响也是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因此,如果说某种形式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也是有条件的,其中,外部市场和竞争的完善是必备条件。(5)对我国来讲,以培育市场为主的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有企业的效率,但不改革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的。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目标应是国有股从大多数企业退出或减少,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但又不能使股权像英美模式那样太分散。许多研究都证明,在像我国这样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不健全的国家,股权的适当集中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而且股权应集中在机构投资者手中,并使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能流通,这既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需要,也符合发达国家公司治理模式演化的趋势,因此应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机构投资者,并使其持有的股票逐步上市流通。
www.2xuewang.com从表2可看出,在所有权集中度方面,德国公司最高,上市公司中近3/4的公司都有一个大股东,其投票权至少在50%以上。另根据许小年等人(1991)的研究,大型非金融公司前5位最大股东持股比重的平均值为,美国25.4%,日本33.01%,德国79.2%,捷克57.8%,中国58.1%。
版权归属原作者Tobin’sQ,即一个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它的重购价值之比,具体衡量方法是:托宾的Q=公司股权和债权的市值/公司纯固定资产和存货的重购价值。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