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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10-20 21:44:02   浏览次数:557  栏目:工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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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散的小股东来讲,单独行动对市场几乎不施加影响。然而,当小股东将其资金以中介机构的形式投入企业时,由于机构投资者持有一个企业的股票较多,往往成为大股东,抛售股票会对股价产生明显影响,退出的成本便加大,此时机构投资者也就由消极的投资者变为积极的投资者,积极监督企业经营,同时由于其持有的股份较大,也有能力影响经营者。因此,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兴起,以往股份分散公司的治理,便由资本市场的外部治理为主向机构投资者积极的内部治理为主转换,或二者并重,这在美国已经发生。  

对于股权集中的公司,大股东对公司治理参与的目的和方式还与其身份有关。若大股东是银行,其股权的行使往往和债权结合在一起,银行可以利用派往到企业的董事参与决策,并通过对贷款的控制以及企业在银行开设帐户所提供的信息,对企业形成很强的控制。这在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中表现最为突出.  

若大股东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其股权的行使和它们既是企业的大股东又是分散投资者的代理人的双重身份结合在一起,不仅要考虑所持股企业的利益,还要考虑自己所经营基金的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要么以大股东的身份向经营者施加影响,以使企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若影响不成功,就可能抛售股票,即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同时并用,这在今天美国许多公司的治理中表现得也很明显。  

若大股东是工商企业,其股权的行使往往和企业间的交易结合在一起,持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间的长期交易,特别是当相关企业交叉持股组成企业集团时,企业股票的流动性就降低,股东和股权结构都比较稳定,能防止企业股票流入敌意接管者之手,从而能使经营者躲避资本市场施加的短期压力,集中于企业的长期经营。而这些大股东平时一般不干预企业经营,只有在企业绩效恶化时才介入,一旦它们联手干预,就能对经营者构成很大威胁,起到和接管一样的作用,这在日本的企业集团表现得最为突出。  

若高层管理者通过持股或股票期权拥有企业较大股份,其股权的行使和他们既是股东又是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结合在一起,能从激励机制上缓解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目标不相容和责任不对称,弥补监督机制的不足,形成管理者权力运用的自我约束。现在,许多美国大公司对高层管理者采用股票期权,或利用风险基金为高层管理者持有企业大部分股份提供资金支持,实现经理人收购(MBO),其主要目的在于为高层管理者提供所有者那样的激励,从激励机制上解决公司治理中的代理问题,并使经营者的作用能得以充分发挥。同样,若职工持有企业较大股份,其股权的行使往往和其既是企业股东又是企业职工的双重身份结合在一起,能从激励机制上弥合职工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协调公司治理中的劳资关系,这在职工持有企业较大股份的公司以及职工所有型企业中表现得较为明显。  

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国家和法人是大股东,其股权的行使主要通过政府和法人向企业派遣董事和监事,甚至直接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要求企业的重大决策要向政府汇报或经政府批准,对一些特大型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还由国务院派遣稽查特派员,监督企业经营者。可见,股权的行使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这是国家所有制的必然产物。至于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份额太小且投机性很强,很少用手投票去监督经营,由于股票市场很不发达且投机性很强,中小股东也很难用脚投票来制约经营者。  

   

4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  

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与治理绩效的关系,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法马(Fama)认为,如果企业被看成是一个和约,那么其所有权及其结构就是无所谓的,因为完善的经理市场可以约束经理的行为,解决由于两权分离造成的代理问题。哈特(Hart)指出产品市场上的竞争是对经理的另一种约束机制。詹森(Jenson)等人则强调了公司控制权市场在约束经营者方面的作用。马汀(Matin)等人发现敌意并购市场限制了总经理忽视利润和所有者回报行为。进一步讲,芝加哥学派认为,相对于市场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不重要的,因为只要市场竞争很激烈,就会迫使企业选择效率最高的内部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或改进现有治理结构的不足,否则就会被市场竞争淘汰掉。  

然而,许多经济学家认为,企业的所有权及其结构是很重要的,因为它影响市场发挥作用的程度。格罗斯曼(Grossman)和哈特证明,如果公司股份过于分散,就没有股东愿意积极监督经营者,因为监督的费用大大高于监督对个人的回报。布莱尔(Blair)等人则认为,由于股权分散而过于依赖接管机制的成本很高,会造成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使股东利益压倒一切,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施莱佛(Shleifer)等人认为,股份的相对集中有利于并购市场作用的发挥和完善,解决小股东在接管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还有一些经济学家虽然认为股权结构很重要,但认为股权集中并不见得有效,大股东的监督会损害其他利害关系者的利益,因为大股东想通过监督来弥补其股票不分散的代价,诸如利用内部交易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迫使经理降低工资,损害工人的利益,银行作为大股东还可能要求企业支付高利息或扩大贷款,企业之间相互作为大股东可能使低效企业长期存在,等等。  

施莱佛还从对股东的法律保护程度上,分析了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发现在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程度低的国家,不仅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债务的比重较高,而且股权也较集中,大股东比较普遍,因为大股东的存在可以补救法律保护的不足,减少股权实施中的法律介入。在发达国家,美国和英国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程度最高,德国和日本相对较弱,与此相对应,前者的股权分散,后者的股权集中,这从另一个方面解释了股权集中程度差异的原因。相对来讲,在对股东的法律保护程度较低的国家,小股东权利的行使会遇到很多困难,或需要持有更多的股份才能控制企业,在经营者设置障碍时更是如此。据说西方投资者需要持有75%的股票才能控制一个俄罗斯企业,而俄罗斯投资者只需要25%的股票就能控制相同的企业。原因在于经理可以利用许多法律空缺对付外国投资者,但难以用同样的方式对付国内投资者。根据这种分析,在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不健全的国家,股权的集中有助于解决代理问题。

可见,关于股权结构的重要性及熟优熟劣,在理论上莫衷一是,各种学说都有其主张,并找出一些事实来支持。这在关于美国企业的实证研究中表现更为突出。德姆塞茨(Demsetz)和莱恩(Lehn)对美国511个大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所有权集中和利润没有任何关系。莫克尔(Morck)等人对被列入《财富》500强中371个大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托宾的Q版权归属原作者与董事会成员持有股份有很强的线性关系。麦康奈尔(MeConnel)等人对1000个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托宾的Q与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有正相关关系。再从发达国家的现实来看,由于股权的集中程度及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同,有两种典型的治理模式,即股权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市场治理的美英模式,以及股权集中、主要依靠大股东内部治理的日德模式。前者的主要优点是能利用资本市场固有的灵活性、激励和约束,实现资本从低效领域转向高效领域,特别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风险投资产业筹集资金,也有利于实现企业和产业的重组。但活跃的接管市场也可能迫使经营者注重短期经营及反接管措施的采用,忽视长期投资和经营,也不利于股东、债权人、职工、及供应商与企业结成长期利害关系,实现企业行为长期化。后者的主要优点是银行和其他大股东有积极性且有能力监督经营,解决分散股东在监督经营上的搭便车现象,既使经营者受到监督和控制,又能使其避开资本市场的短期压力,集中精力从事长期经营和投资。这种模式还由于注重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有利于协调劳资关系,鼓励职工对企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及职工行为的长期化,有利于组织技能、技术及人力资本在企业内部的蓄积。日、德在汽车、机械、钢铁等成熟产业具有很强竞争力,与其治理模式的上述优势有密切关系。然而由于债权人比股东厌恶风险,主要依靠债权人的治理模式就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风险产业筹集资金,较强的内部控制也可能抑制企业家的创新及冒险精神。德国在微生物、电子通讯等高技术行业远远落后于美国,与其治理模式固有的缺陷也有密切联系。由于两种模式各有利弊,这些国家企业的整体素质也都很高,在各自的模式下都有一大批杰出的企业,也有一些表现不佳的企业,因此很难从绝对意义上说清熟优熟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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