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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明孙承贵等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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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x)西刑二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永明,男,33岁,1971年3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西安金筷子餐饮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曙光村北河里,暂住西安市兴庆路98号。201x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宣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英伟,男,48岁,西安市莲湖区冰窖巷居民。

  被告人孙承贵,男,31岁,1973年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荣成市崖头村新农一240号。1995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在逃。201x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辩护人李文超、李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长利,化名王军,男,48岁,1956年7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居委会散户附35号。201x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延华、杨志东,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斌,化名杨小兵,男,26岁,1977年12月25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凉水井镇岳家寨村对窝石组。201x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巨黎江、陈玮,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晓莉,女,38岁,1966年10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建国村12组。201x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野,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勤生,又名白玉亭,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清涧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镇张家砭村。201x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代宝荣,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俊江,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二字(201x)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明、孙承贵、王长利、岳斌、刘晓莉、白勤生诈骗、行贿、盗窃一案,于201x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凤英、谭鹏、孙成群、申贵珍、袁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明、孙承贵、王长利、岳斌、刘晓莉、白勤生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的犯罪事实:

  l、201x年3月20至25日,被告人杨永明与孙承贵预谋,以事先设法确定特等A奖的信封编号及在兑特等奖时不登记彩票号码的手段,在彩票销售中,被告人杨永明与孙承贵让事先联系好的被告人岳斌(化名杨小兵)、刘晓莉、王长利(化名王军)持兑过奖的特等奖彩票,上台重复抽奖,各抽得特等A奖,骗取宝马325i轿车(价值473850元)3辆加人民币现金36万元。被告人杨永明、孙承贵分别给岳斌、刘晓莉、王长利等人支付了报酬。

  2、201x年元月,杨永明、孙承贵用同样方法在延安、榆林地区伙同被告人王长利、白勤生等人骗取特等A奖奇瑞东方之子1辆、奇瑞风云轿车8辆及人民币201x00元。

  延安、榆林的诈骗事实,系被告人杨永明在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

  二、行贿的犯罪事实:

  2000年9月至201x年3月,被告人杨永明为承销陕西省部分地区的即开型彩票,并为在销售过程中取得各种便利、关照,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0次给8名体彩机构人员行贿43.16万元。其中向原省体彩中心副主任张长安行贿7万元,向西安市体彩中心主任樊宏行贿9.4万元。向省体彩中心财务负责人谢有才行贿1.2万元。向省体彩中心主任贾安庆行贿13万元。向省体彩中心副主任张永民行贿4万元。向延安市体育彩票管理站站长李智文行贿7.06万元。向省体彩中心发行部副部长吴燕华行贿8000元,向田伟东行贿7000元。 以上行贿事实,系被告人杨永明在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

  三、盗窃的犯罪事实:

  1995年1月1日晚,被告人孙承贵伙同肖振刚(在逃)、张新喜、张忠涛(已判决)窜至山东省荣成市邱家渔业公司船厂,采取撬锁的手段,从船厂仓库盗走电解铜2.365吨(价值60438.89元)。被告人孙承贵将赃物变卖后,赃款挥霍。

  据此,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永明、孙承贵、王长利、岳斌、刘晓莉、白勤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体育彩票大奖,数额特别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永明为承销即开型体育彩票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3.1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还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承贵又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还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杨永明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骗取轿车、奖金和行贿罪的事实无异议。杨永明辩解,在西安的犯罪事实是其主动交代的,应视为投案自首。杨永明的辩护人辩称,(一)杨永明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1、本案的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财物所有人是不特定的。3、杨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属行业舞弊,应定非法经营罪。

  (二)在计算杨永明非法所得数额时,应将纳税部分、给领奖人费用及购买三张彩票的款项扣除。(三)杨永明具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1、杨永明交代在西安销售彩票中犯罪事实的行为属自首。2、在西安取得的两辆宝马车属犯罪未遂。

  被告人孙承贵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骗取轿车、奖金和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辩称:1、孙承贵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属行业欺诈行为。2、盗窃罪是孙承贵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自首;起诉书指控孙承贵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不能成立,应当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盗窃数额标准认定。3、孙承贵在犯罪中属从犯。

  被告人王长利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辩称,王长利在犯罪中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岳斌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辩称,岳斌没有诈骗的共同故意,在犯罪中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晓莉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辩称:1、刘晓莉与杨永明、孙承贵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不认为是犯罪。2、刘晓莉有自首情节,对本案的侦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应对其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人白勤生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辩称,白勤生没有诈骗的共同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1x年3月20至25日,被告人杨永明根据他与西安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体彩中心)签订的协议,在西安市东新街十字承办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实物返奖销售活动。经与被告人孙承贵预谋,以事先用强光照射装有特等A奖的信封,确定编号及在兑特等奖时不登记彩票号码的手段,为其重复使用中奖彩票骗领大奖作准备。彩票销售中,被告人杨永明让孙承贵事先联系好被告人岳斌(化名杨小兵),并为其办理了假身份证。3月20日杨永明让岳斌以杨小兵的身份用兑过奖的彩票上台重复抽奖,抽得特等A奖宝马325 i轿车1辆(价值473850元)、人民币12万元。兑奖后,除交税118770元,余款岳斌占为己有。岳斌将宝马车领回后交杨永明。破案后车已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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