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学网公文文档中心常用范文民事诉讼文书代理词(重审)

代理词(重审)

10-21 12:18:31   浏览次数:383  栏目:民事诉讼文书
标签:民事诉讼状,民事诉讼法论文, 代理词(重审),http://www.2xuewang.com

综上,原告先后住院50天,每天要求15元的伙食补助费,依据民事审判裁定“营养费为伙食补助费40%~60%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750元的伙食补助费和375元的营养费,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原一审否定了33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全部营养费是错误的。  

四、误工费问题  

原一审判决不公正。因为:  

    (一)、依据“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11]”。   

(二)、依据鞍山市劳动局签证的《劳动合同书》,和用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两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均证实了原告的工资是1500元/月。另据医院出具的医嘱诊断是3个月零24天,原告误工费应为5700元。  

(三)、民事审判裁定误工损失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职工追讨拖欠工资的法律依据也是劳动合同。《合同法》针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四)、原一审判决不依据《劳动合同书》的数据,仅以工资单的数据为准,认为“双方的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即视为一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长期以来,部分企业因效益和利益等原因,拖欠工资、发部分工资、变通发工资等现象是较普遍的,也是人们广为认知的社会现状。至于原告“工薪明细表”与《劳动合同书》的数据有差距,是原告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事情,与本案无关。假设:一名农民工与老板签订合同的工资为1000元/月,老板因资金紧张,暂时每月发500元,双方的约定与实际履行暂不一致,能视为一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吗?为此,原告针对原一审两次判决,在两次上诉时,都提出了质疑,并始终明确坚持按《劳动合同书》签订的工资数额1500元/月赔偿。  

(五)、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于201x年1月受伤至201x年6月定残,误工时间为29个月。因此,原告的误工损失可以计算为43500元。然而,原告仅按医嘱诊断3个月零24天计算,只主张5700元误工损失费,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尽管如此,原一审还是苛刻地作出了“工资单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即视为一方对合同变更。”的错误裁定,实在是令人困惑和不解。  

(六)、应确认原告“工资单”的功能或作用。据咨询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士,他们认为,此“工资单”是原告签收金额的一个凭证,不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但它确可以作为原告上班工作的证据,也可以作为追讨拖欠工资的证据。  

综上,被告的肇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大于原告主张的数额。而且,原告还失去了连续工作的机会。原一审不依据劳动合同判决是错误的。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原一审判决不公正。因为:  

(一)、原告因遭受人身伤害已产生如下极为严重的后果:  

1.健康相关生命质量明显下降,在生理、功能、心理、社会和精神五个方面已部分丧失对生活的享受,包括原告现实生活环境和未来生活幸福;  

2.遭受疼痛和生活不便等折磨;  

3.内心痛苦、恐惧、委屈、仇恨等;  

4.体质明显下降,并因此引发心慌、失眠、烦躁、性功能障碍、甲亢等多种疾病,相对寿命肯定缩短;  

5.日后的医疗费用剧增;  

6.失去了连续工作的机会;  

7.终身致残;  

8.自身和家庭及亲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加重。  

(二)、原告遭受伤害后,已想方设法为被告节省费用。然而,被告不仅拒不全面和切实地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甚至昧着良心诱骗原告转院,阴谋诡计得逞后,立刻将原告弃之不顾,还百般抵赖和寻找借口,强词夺理,恶意逃避和推卸责任,从而给原告造成更为严重的精神和情感损害。  

(三)、司法实践中:  

1.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均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  

综上,原告的精神损害比身体的损坏还要严重。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损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数额适当(偏低),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原一审仅判决抚慰金2000元明显过低。  

本文来自www.2xuewang.com,www.2xuewang.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 谢谢合作! 版权归属原作者!  

www.2xuewang.com 六、残疾赔偿金问题  

原一审判决极为错误。因为:  

(一)、依据:  

1.“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12]”;  

2.“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13]”。  

(二)、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极为清晰,原告按“自定残之日起计算”是于法有据的。原告于201x年6月定残,定残时62周岁,残疾赔偿金应为:1866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70元×18年×10%=18666元)。原告当时计算也有误,是按63周岁计算的。  

    综上,原一审以“事故发生于201x年,相关的数据标准应以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201x年3月)有关数据标准为依据”,很显然是极为错误的,完全是恶意混淆法律概念。  

七、律师费问题  

原一审判决有失公允。因为:  

   (一)、由于被告侵权和恶意逃避责任,迫使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二)、律师费作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合理支出,属实际损失。  

   (三)、律师费作为原告胜诉方的经济损失,是由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基础。近年来,很多人民法院,针对一些民事案件,在判决中,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利用自由裁量权,通过判决或裁定的形式,认定由败诉方赔偿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  

(五)、依据法律有关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的精神,原告依法运用民事制裁, 惩处侵权人被告,以弥补权利人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  

综上,原一审裁定“律师费不是诉讼的必要支出”是不能令人信服和接受的。依据法律有关“赔偿与损失相一致”的原则,原告仅诉求1000元律师代理费,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八、诉讼费问题  

原一审裁定由胜诉方原告承担部分诉讼费是错误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全部诉讼费均应由败诉方被原告承担。  

尊敬的法官先生、人民陪审员:此案历经三次重审,其中,两次是发回重审,可见原一审判决的公正性。而且,此案拖了长达五年之久,仅就法律程序而言,对原告已是极为不公。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就这么一件极为普通的民事案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明了,原一审确明显偏袒被告一方,错判、漏判众多。基于不平,就此案请教了众多有关专家、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学者等,他们对一审的大部分判决均有异议,一致认为,应当投诉一审有关法官。为此,我祈祷:新的一审法官即使因某种原因或关系,无法同情原告,但也不至于完全与原一审有关法官同流合污,很有可能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借此机会,我也真诚的祝愿:有素质、有良知、有能力、有智慧、新的一审法官,你们如果敢于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一定会工作轻松、步履轻快、吃得好、晚上睡得更加香甜! 我的陈述完了。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勇  

 201x年12月9日  

    注释:  

转载请注明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谢谢合作!《伤残鉴定与保险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7月第1版  第302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代理词(重审)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范文大全 | 管理资料 | 作文大全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