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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聘用合同书时,职员填写“X级职员 ”岗位(不填任命的领导职务),从事“管理”工作;担任领导职务同时又聘任了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填写“ X级职员”岗位,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填写“XX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工勤人员填写“XX工”岗位,从事“XXXX”工作。
12.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在推行聘用合同制时是否实行试用期?
关于在事业 单位人员中实行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新进人员,并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现有人员在推行聘用合同制时和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时,都不实行试用期。
13.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与单位首次签订多长期限的聘用合同?
新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与单位首次签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不约定试用期。
四、关于解聘辞聘制度问题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费出国留学,是否可以与单位签聘用合同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经单位批准同意的,在获准离境后应保留公职1年。未签订聘用合 同书的,可签协议保留公职一年;已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的,自本人出境一年后,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学成回国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书。在外留学期间的工龄,按有关规定连续计算。
15. 37号文件第三十六条第㈠款“规定的医疗期”如何理解
“医疗期”是指: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限。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医疗期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16.工作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其聘用关系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 能力”的,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因工退休手续;鉴定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其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单位应暂时保留原待遇,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签订聘用合同书。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 力”的,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因工退休手续;鉴定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其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应暂时保留原待遇,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
17.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领导职务的聘任和岗位聘用的关系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的 管理人员统称为职员,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一般聘用在职员岗位。其领导职务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另下任命书。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担任相应的职员职务。
五、其他问题
18.工勤人员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单位又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这部分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工作满10年,并在该岗 位退休的,可享受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待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有关规定,经政府人事部门完善聘用手续的,按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政策规定办理退休。
19.如何理解获得市(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工作人员不得安排下岗待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x]92号)文件 规定,“不得安排市(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下岗待聘”是指:获得市(省)级以上“劳动模范” 或“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了荣誉的人员,在本单位首次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时,不得安排下岗待聘。在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再次竞聘时,与单位其他人员同等参与竞争上岗。
20.实行聘用合同制后,原正式干部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否转为工勤人员退休?
事业单位原正式干部要求解除干部身份,按工勤人员退休的,必须由本人提出自愿解除干部身份的书面申请。属区县(自治县、 市)所 属事业单位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属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的,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应先办理解除干部身份手续,再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工勤人员待遇。
21.37号文件第四十六条㈢款中的“月平均工资”如何理解?
37号文件第四十六条㈢款“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本人月基本工资、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津补贴。
22.从企业单位剥离出来并移交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一部分人员是企业自行聘用的干部,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是否认同其聘用干部身份?
从企业剥离出来移交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由原企业聘用的干部,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的,认同其聘干身份;未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的,按照事业单位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通过考试考核合格者,认定其聘干身份,不合格者安排其他工作岗位或分流。
以上解释,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ΟΟ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2:
利用分配的“杠杆”原理 寻求事业发展最佳支撑
南岸区是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试点区之一,他们于1998年在全市率先启动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截止201x年8月,全区221个事业单位, 218个实施了人事制度改革,占98.6%;7家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撤并了8家事业单位。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利用分配的“杠杆”原理,推动事业快速发展,南岸区按照十六大提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分配制度改革探索。
一、南岸区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几种基本形式
南岸区在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中,依据中央、市、区有关改革文件精神,在区人事局的指导下,各单位坚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进行了积极而稳妥的探索。
㈠ 实施“绩效工资”,发挥分配的激励作用
具备一定创收条件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因其职工收入的增加、福利的改善,乃至单位的兴旺、发展,直接与每一位干部职工良好的工作成绩、热诚的服务态度、不断增长的经济效益紧密相连,所以,他们大多从自身条件和工作特点出发,在分配改革探索中选择了“绩效工资”的分配形式。如:南岸区房管局海棠溪房管所,改革前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因工作条件比较艰苦,一线职工长期泡“病号”,工作面前推诿扯皮,业务技术得过且过,马虎搪塞住户,横眉冷对制度,吊儿郎当工作,按时领取工资。201x年7月,房管所借向物业公司转制的东风,实施了“绩效工资”改革。基本方法为:拿出基本工资的40%,即全部“活工资”同单位创收增效部分为基数,参考工作岗位、工作业绩因素,组成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活工资×工作岗位系数×工作业绩的百分比)。分配方案经职代会讨论后,制定了上起所长、下至司机、守门员共18种岗位102条《岗位工作人员职责》,出台了《工作考核制度》、《工作考核细则》和《考核评分表》,坚持对每位干部、职工的工作业绩用百分值计算,从工作能力(50分)、工作纪律(25分)、团队精神(7分)、敬业精神(10分)、思想政治(8分)五个方面,按“自评、互评和审评”的程序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的分数化为百分比。工作业绩的考核每一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的结果作为下一季度计发绩效工资的凭据。海棠溪房管所实行的“绩效工资”,犹如单位效益与职工收入的最佳支撑点,从整体上看,单位效益越好,职工收益越多;从个体上看,打破了事业单位分配的平均主义,拉开了个体收入的差距,多劳优质者,月工资在1400-1500元之间,月工资低的则只有400-500元,待岗者每月仅有250元基本生活费。分配的激励机制得到发挥,实现了“多劳多得,优质多得”的分配制度改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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