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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和督导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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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和督导情况汇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201x年9月16日) 


    为贯彻国务院8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x]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省于3月1日组成了以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由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煤炭、煤监、安监、国土、劳动、公安、工商、工会、电力等部门组成的省瓦斯集中整治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现将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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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政府领导重视,工作开展迅速 
    省瓦斯集中整治领导组于3月1日及时召开了全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动员大会,领导组办公室及时制定了督导方案,以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x]19号)下发全省执行。督导方案明确了全省瓦斯集中治理督导的对象:一是省向国有重点煤矿派驻督导组;二是各市向所辖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派驻督导组;三是各县向所辖煤矿中的高突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较差的矿井和近3年发生过瓦斯事故的矿井派驻督导组。 

    全省瓦斯集中治理督导的主要内容:一是检查煤矿企业瓦斯管理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特别是对照年初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第21号令),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领导和煤矿值班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是否进行明确的分工;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治理措施是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否运行可靠,系统和传感器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对瓦斯超限报警是否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处理措施;瓦斯抽放规定是否落实,是否实行先抽后采;煤矿是否有完善独立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等等,对以上各项要求没有落实的煤矿,要责令停产整改。二是检查煤矿是否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生产。全省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都要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生产。核定能力大于许可证能力的,要尽快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在未变更许可证之前,仍然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生产。但核定能力小于生产许可证能力的,按核定能力生产,同时要尽快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全省各类煤矿都要按上述生产能力要求,编制生产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未编制计划或超能力的矿井不得组织生产。三是检查矿井是否核定了入井人数并按规定人数组织下井。检查中要按省里和市里的有关规定,严格检查煤矿的入井人员管理,避免井下作业人员的不合理集中。核定入井人数要在井口和调度室挂牌明示,接受监督。国有大矿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每个矿井的井下作业人数进行核定,并进行严格管理。四是要检查煤尘、火、水、顶板等等灾害的防治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矿井要有完善和有效的防尘洒水系统,要在规定的工作面、转载点等地方实现洒水降尘;对井下有火区的矿井要制定严格的防火制度并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所有的煤矿都要按规定制定防治水害措施,配备探放水设备,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改。五是要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安全费用和维简费合理提取、使用和管理。监督企业是否履行投资主体责任,提足安全技改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六是要检查企业各级领导下井情况。七是检查大矿周边小煤矿是否越层越界,危及大矿生产安全。 

    自3月1日全省煤矿瓦斯集中治理动员大会以来,全省立即动员起来,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市、县层层派驻督导组,按照省政府[201x]19号明电的具体要求,积极深入企业,督导企业瓦斯治理工作,检查存在的隐患,诊断需进一步改造的重点安全项目。全省共派驻督导组374个,督导煤矿1564个,其中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组共向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派驻督导组9个(含省监狱管理局独立成立督导组);煤矿集团派驻矿督导组47个,共负责督导煤矿131个(其中焦煤集团31个、同煤集团49个、潞矿集团10个、晋城集团8个、阳煤集团13个、太原煤气化7个、省进出口5个、煤运公司2个、省监管局6个);市派驻督导组41个,督导煤矿216个;县区派驻督导组273个;督导煤矿1217个。前一段督导检查,累计检查出矿井瓦斯等方面隐患2000多条,其中查处超能力生产34处,查处超规定人数下井煤矿90处,责令停产整顿煤矿152个,责令停产整顿采掘工作面95个。 

    截止目前,全省煤矿共发生安全事故106起,死亡303人,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为0.85。 

    二、认真排查煤矿安全隐患并坚决落实整改 
    在第一阶段的督导中,各督导组主要工作是摸清企业基本情况,督导企业成立瓦斯治理领导机构并向所属煤矿派出督导组,及时开展治理和督导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属五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太原煤气化公司、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省监狱管理局都及时成立了瓦斯治理领导组,由集团领导担任组长,并结合本企业、本单位情况向煤矿派驻了督导组。各市也及时成立了领导组,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向有关企业派驻了督导组。在前一阶段的陆续检查中,各督导组完成了对督导企业的基本情况摸底,对每个矿井都下井各系统进行了检查,检查出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超能力生产。较多矿井不同程度存在超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生产现象,一些采煤工作面还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微风作业等现象。 

    2、超人数下井。主要表现在一些机械化程度低的煤矿,矿井单产低,机械化程度低,采掘工作面多,运输环节多,下井人数多。 

    3、个别矿通风系统存在问题。一些矿井存在通风设施质量较差、工作面风量不足、二次串联通风、上隅角瓦斯超限、一些矿通风设施管理不完善,不规范、调节风窗、密闭墙不符合要求等现象;个别矿井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一些矿通风机效率低且备用风机能力小、部分矿瓦斯抽放系统抽放效果差等。 

    4、一些矿井防尘洒水灭尘系统不完善。存在防尘管路短缺、掘进工作面洒水管路跟进不及时、回风顺槽无灭尘设施、静压洒水系统水压不足、静压洒水系统水量不足、转载点无喷雾洒水装置等。 

    5、一些矿井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存在问题:如瓦斯检查员数量不足、瓦检员等特殊工种无证或持过期证件上岗等。 

    6、一些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不完善,特别是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可靠,如瓦斯监测探头设定值飘移,该报警不报警,该断电不断电;监测监控人员不足,系统出现故障维护不及时;瓦斯监测探头不按《安全规程》规定要求校验;一些矿监控日报表不能打印,数据储存时间短;瓦斯超限后措施落实不到位;系统软件可显示数据探头数量与实际探头数量不相符、系统实际布置与图纸不一致等。 

    7、有的矿井防火方面存在问题:存在井下部分机电硐室和皮带运输巷消防器材不全,部分井下机电设备存在失爆现象等。 

    8、一些矿井安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存在尾巷掘进与横贯掘进同时施工、作业规程审批不规范、作业规程中监控部分设计不规范、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不严格、矿图填制不及时、作业规程制定不合理、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矿井入井作业人员无记录、矿灯房领灯记录不详等现象。 

    9、一些矿存在挪用安全费用问题。如煤运公司三元煤业公司更换生产设备使用安全费用。等等。 
    针对以上检查情况和问题,省政府煤矿瓦斯整治领导组听取了省派9个督导组的督导情况汇报,对全省瓦斯治理和督导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安排和要求,各煤矿企业正在按要求加大安全投入,落实整改措施,逐项整治各项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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