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问题虽然从表面上看只是个人问题,应该由个人或家庭来解决,但是它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当依靠个人或家庭力量解决不了的时候,就必须动用社会和政府的力量来解决。
国家在“七五”计划中指出:“……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在“八五”计划中进一步指出:“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采取积极引导的方针,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老年保障制度。”党的第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求:“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农村养老保险。”
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今张家港市)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1987年3月14日,民政部下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1991年1月,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负责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1992年1月,《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公布实施,明确指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 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在新的政策理念指导下,党和政府对农村养老问题的有了新的认识,改变了以往为实现赶超战略而消极无为地对待农村养老的策略,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积极地采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手段来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这样,一种新的政策范式——政府积极有为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新范式开始形成。
四、新范式建立的政策意义
旧范式的瓦解和新范式的逐步建立有着深刻的政策意义,它表明党和政府积极有为地担负起农村养老问题的社会责任,以切实保障农民的平等权利,真正地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但新范式的建立只意味着新的政策理念、政策目标以及政策工具的出现,要切实解决农村养老问题还需要进行不断的政策探索与学习。这就要求政府进行合理的界定并承担其应负的责任,积极有为地确立恰当的政策目标和选择恰当的政策工具来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稳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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