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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0-20 22:10:02   浏览次数:529  栏目: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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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明确目标,精心组织,全面把握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和 要求。
市政府这次出台《关于将张家港市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管理的意见》和《张 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目的很明确,就是要通过实施农保和城保的并轨,在全市所有 企业实行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险;通过各级财政扶持,在全市全面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 该讲,改革的内容十分丰富,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市政府已经专门就此下发文件。由于这次 改革涉及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牵涉的面也比较广,大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对这 次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实质,要全面把握,深刻领会。这里,我就这次改革过程 中几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再强调一下。
一、关于对象的区分
《意见》和《办法》对改革的对象已作了明确界定,关键是要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市政府 《关于将张家港市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管理的意见》,主要针对按照原有关 规定允许参加农保的企业和职工。从今年1月1日开始,这部分企业和职工不再参加农保,原 有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停止执行,全市所有企业和职工全部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二是按照国家 法律规定,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 投资企业以及城镇私营企业,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但其中的少 数企业,以前只参加农保,并未参加城保,甚至一些企业整体不参保,这些企业必须纠正, 该补的补,该改的改。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督促整改。今后所有企业,不论其所有制 性质,都必须参加城保,企业职工不论是外地还是本地,都要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三是原来 参加农保的纯务农人员以及除在企事业单位务工和已退休的人员之外,具有本市户口,年满 18周岁的农村劳动力,今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 农民养老保险。
二、关于过渡期的设立
对农保和城保实施并轨,在全市所有企业实行社会保险一体化管理,市委、市政府多次商量 ,慎重决策。考虑到参保企业并轨后的负担等多方面的因素,经研究决定,对并轨工作设立 过渡期,要求从201x年1月1日到201x年6月30日实现农保和城保的平稳过渡。在201x年1月1 日至201x年6月30日、过渡期前一年半的时间内,企业可只参加养老保险一个险种,缴费基 数按当年度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费比例与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 致。201x年7月1日至201x年6月30日,也就是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企业必须参加养老、医疗 、工伤、生育、失业五大保险,缴费基数可以按上年度苏州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这 里,大家要明确三点:第一,过渡期只有两年半的时间,201x年7月1日以后,全市所有企业 按照正常的缴费基数,缴纳五大保险。第二,在过渡期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适 当提高缴费基数,也可以同时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大保险。第三,过渡期 内,各单位都应严格按规定参保。设立过渡期,主要是考虑企业承受能力,但决不允许不参 保。过渡期内不参保,过渡期后参保,一律按历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并必须从201x年1 月1日起,补足五大保险和所有利息。
三、关于养老待遇的享受
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待遇的享受,关键是看个人的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帐户。《意见》规定 ,原参加农保及按有关规定允许参加农保的企业职工,其缴费年限统一从参加城镇社会保险 起计算,并按城保规定重新建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于201x年12月31日的企业在 册并在办理录用时未离开企业的职工,凡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认可的工作时间,可 以补缴社会保险,但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补足后,承认缴费年限。为 防止人为凑足最短法定退休缴费年限,《意见》明确规定,补缴社会保险,必须从职工最后 一次进本单位时起补缴,最早从1986年10月补起,不得任意扩大或缩短应补缴时间。农保转 城保后,原农保帐户保持不变,按农民养老保险的记帐利率记息。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先由 原农保帐户金额抵缴,不足部分由个人自己承担;原农保帐户经抵缴后仍有剩余的,应全额 退给个人。
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待遇,必须符合城保退休条件。201x年6月30日前 到达退休年龄、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20个月以及201x年7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城镇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80个月的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退职和退休待遇,农保帐户金额一次 性支付给本人;不符合退职或退休条件的,由职工本人选择按月领取生活费或一次性领取养 老金。选择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原农保帐户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选择一次性领取养 老金的,原农保帐户金额可参照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待遇。
四、关于农民养老保险的补助
《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对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个人帐户的建立以及养老条件 和养老金计发办法,都作了详细规定。缴费比例统一以全市上年农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 目前暂统一按16%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手 续时,为参保人员设立;养老条件和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确定。 与原来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不同的是,《办法》提出了对农民进行集体补助的办法。对男年满 45至60周岁,女年满40至55周岁,以种植个人承包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纯农民,养老保险费 由个人缴费50%,市财政负担缴费总额的25%,镇村负担25%。对被列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 象的人员,个人不缴费,全部由集体帮助缴纳,其中市财政负担缴费总额的50%,镇村负担5 0%。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满规定年限,可以延长缴费年限,继续缴费,但男最 长不得超过65周岁,女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延长缴费期间,符合补助条件的,集体继续进 行补助。对延长缴费后仍然不符合养老条件的,允许本人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 性补足缴费年限,但集体不再给予补助。这里明确,如果除低保对象外的个人不缴费,市、 镇两级财镇一律不予补助。个人按规定缴了费,镇、村补助必须到位。
第三个问题,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
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顺利推进 ,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摆上位置,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都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农村社会保险 制度改革政策,消除一切不利于改革的思想顾虑,坚定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把这项涉及千家 万户、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列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以及今后一 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第一责任人,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 局出发,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市里整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 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改革步伐。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分工,任务到人,一级 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确保全市农保改革顺利实施,市委、市政府决定,把农民的参保情 况及农保转城保的企业数和人数作为各镇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与年度考核评比挂钩 ,并建立通报制度,完成情况每季度予以通报。
二、强化教育,确保宣传发动到位。
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涉及全市所有企业、职工和农民利益的重大改革,没有各方的理解 和支持,改革就无法顺利进行。要把宣传教育贯穿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始终,面 向企业经营者、面向广大职工、面向全社会,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依靠群众,让群众自己保 障自己,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社会劳动保障的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公开度 ,依靠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要坚持正确的舆 论导向,通过法制讲座、政策普及、典型宣传、深度报道等方式,积极宣传农村社会保险制 度改革,把改革的意义讲透、政策讲准、内容讲清,引导群众支持、参与改革,营造促进改 革的良好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通过举办宣传周活动,发布公开 信、设立政策咨询台、印制和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各镇也要通过 有线广播、宣传栏、开设政策宣传专场等形式,把政策送到企业,送到各家各户。要下大力 气纠正一些对保险制度改革的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如有的认为自己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微 利企业,经济状况不好无力负担城镇社会保险;有的认为企业年轻职工多,参加城镇社会保 险是“吃亏了”;还有的企业认为外地工流动性大,没有必要参加社会保险,等等。各镇、 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对重点企业上门宣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真正使广 大企业主明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大势所趋, 早参保早主动,晚参保就被动,从而提高参与改革的自觉性,保证农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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