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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汇编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公司宗旨的精神为维持公司的秩序并促进业务运营的圆滑起见凡有关从业人员规定及待遇基准以及其他必要事项暨管理悉依本规则订定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从业人员系指依照第六条订定的手续录用而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员而言
第三条从业员应遵守本规则及附带各种规定服从主管人员的指示维持职场秩序同心戮力互相协助诚实执行职务
第四条本规则如有与法令抵触事项及本规则未定事项悉依法令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的职位职种其定义如下:
(一)职位:分派与一个从业员之工作
(二)职种:工作种类相同或类似职务的集合其区别如下:
(1)事务职
(2)营业职
(3)生产职
□人事
第六条公司就希望就职人员中经考试或甄选合格并经办妥规定手续者录用为从业员
第七条
(一)新进从业员应订立试用契约为试用从业员
(二)试用期间订为40天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以正式从业员登记录用
(三)试用期间如认为不适合时得予解除试用
第八条新进临时从业员应订立临时雇用合同其雇用期间订为三个月以内
第九条
(一)希望于公司就职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1)亲笔履历表
(2)从业员调查表
(3)最近2寸半身照片
(4)如系推荐介绍者即其书状
(5)必要时考试或甄选及格证书、服务证明书、学业成绩证明书、毕业证明书
(二)决定录用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1)保证书
(2)志愿书
(3)最近三个月内之户籍誊本
(4)健康诊断书
(5)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书表
(三)前项各款规定缴交的书表如其记载事项有变动时应随时报备
第十条公司为业务上必要时得命派外出长期出差暨职务或职场的变更
第十一条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者得予停职:
(一)因非业务上的伤病继续请假达一年者
(二)因事继续请假达30天者
(三)由公司调派从事于他公司的业务者
(四)上列各款之外认为应予停职比较妥当者
第十二条前条规定的停职期间订定如下但有特殊情形者停职期间得酌予延长
(一)合乎前条第一项者继续工作未满三年者六个月满三年以上者一年(但结核病患不拘年数停职期间为二年)
(二)合乎前条第二项者三个月
(三)合乎前条第三项第四项者视必要期间
第十三条停职期间内停职原因消灭时应予复职停职期间届满而停职原因尚未消灭时依照下列办理:
(一)合乎第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者免职
(二)合乎第十一条第三项及第四项者再命必要期间的停职
第十四条停职期间的薪津均不给付但依第十一条第三项的原因而停职者如其服务机构所给付的薪津低于原待遇时其不足部分由公司给付停职期间的年资不予计算但第十一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的停职人员公司认为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条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得予解雇
(一)业务上有不得已的需要时
(二)身心衰弱或其他原因不堪胜任业务者
(三)工作成绩或效率显著低劣者
(四)其他基于前项有不得已的原因时
第十六条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准予退职:
(一)死亡者
(二)届退休年龄者
(三)经申请辞职获准者
(四)超过停职期间而未能复职者
(五)雇用期间有定期其期间届满者
第十七条从业员希望辞职者应于辞职前30日提出申请但公司认为有其不得已的特别事情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退休年龄订定为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公司认为必要时得依下列条件继续雇用:
(一)职员得订定为期一年的雇用契约
(二)得变动职种或调动职务
(三)降低待遇或依照临时从业员办理
第十九条从业员被解雇或辞职时须办理移交将公司发给的身份证明书贴章缴还并将经办事项保管的文件、金钱、财务移交清楚
第二十条从业员被解雇或辞职时凡公司权益所属的金钱财务除有争执者外须即时缴还权利者有所请求时须自请求日起七日内缴还
第二十一条从业员被解雇或辞职者如请发服务证明书时应即时发给
第二十二条未满18岁或女性从业员于自解雇日起七日内返乡者应给付其必要的车资但其责任在于本人的原因而经主管机关核准而解雇者不在此限
□服务规则
第二十三条从业员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遵守服务体制服从上司的指示
(二)保持品格崇尚诚意重视名誉温和诚恳待人
(三)工作须诚实、认真、迅速且努力不懈
(四)增广知识钻研技能为他人之楷模
(五)严守业务秘密不得外泄
(六)各种设备、器具、借用物品须加保护爱惜原料、物料、消耗物品须力求节约
(七)工作时间中不得有与业务无关的行为但如有不得已的事由参加团体活动者应获得公司的同意而为之
(八)不得非法结党互相反目或无理要挟煽动罢工风潮扰乱秩序
(九)从业员间有意见不合情事者须立即报请主管裁断调解不得互相殴斗、胡闹更不得怀恨在外寻仇报复
第二十四条从业员如欲兼办其他职务或从事商业者须事先向公司报备但公司认为业务上有妨碍者得不予允许
第二十五条从业员在公司外时应佩带规定的职员帜章在公司内时佩带名牌或携带另行规定的身份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从业员因故意或过失而使公司遭受损害者须负赔偿责任但如系过失者得酌请予减免
第二十七条从业员虽在工作时间内为行使公民权利或执行公众职务时得请求必需的时间但于不妨碍行使权利或执行公众职务时的情形下得变更时间
第二十八条从业员为业务上需要时得予变更职种或协助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一)从业员上下班时须由规定的门户进出并亲自打卡或于签到簿上签到
(二)从业员于发出开始工作的信号时须立即进场准备随时工作与结束工作的信号而后结束工作整理整顿以免妨碍次日的工作之后迅速出场
(三)结束工作信号已响而当日预定的工作尚未完成者服从上司的指示
第三十条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进场或命其退场:
(一)带有酒味者
(二)携带非工作上必要的火烛、凶器或认为危险性器物者
(三)卫生上认为有害者
(四)停职期间中者
(五)业务上已无必要而仍在公司内拘留不去者
第三十一条因私事外出者须事先受所属主管的许可而在休息时间内办理但有特别事由者在工作时间内亦可准许外出
第三十二条从业员因私事会客须在休息时间内并指定地点会晤但情形特殊而受所属主管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条从业员因业务上的需要得要求居住于一定地区或宿舍但须经主管核准为限
第三十四条从业员因伤病或其他事由而欲请假或迟到、早退者应事先向所属主管报告并经核准但情形特殊者得于事后迅速报备
第三十五条从业员因病需请假一星期以上者须提出记载休养必要期的医师诊断书
第三十六条从业员欲为私事而旅行者应事先将其旅行地点、联络地点、所需日数明确告知
□作息时间第三十七条从业员的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分为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一)从业员得自由利用休息时间但需离开事业场外者应办妥规定的手续
(二)休息时间原则上一次休息但视业务需要得予变更
第三十九条要哺育出生后未满一年之婴儿者应事先报备除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得给予一日两次一次30分钟的哺育婴儿的时间
第四十条从业员因业务上需要时得命其工作时间外或休假日加班
第四十一条从业员因业务上需要时得命其出差:
(一)从业员出差为整理资料在其他事业场外将全部工作时间或一部分工作时间从事于工作而无法算定工作时间时除公事先指示一定时间外视作依据八小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工作
(二)出差结束时须依据出差规定提出出差报告书
(三)出差旅费依照出差规则支给
第四十二条
(一)从业员休假日如下:
(1)法定休假日(星期日)
(2)国定纪念日
(3)新年视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休假日期
(4)其他由政府公布临时休假日
(5)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临时休假日
(二)前项(1)(2)(3)(4)款所定休假日薪津照给但临时从业员除外
第四十三条
(一)从业员因业务上必要时得命全部或一部分照常工作变更其休假
(二)依照前项变更休假日时原则上应在前七日订定调换休假日期
(三)休假日以休假为原则如因业务上需要奉命于休假日工作或延长工作时间者支给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业务上的必要时得派从业员值日、值夜、值勤津贴依照薪给规定给付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自当月1日至当月30日到职者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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