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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劳动保障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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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依照《剑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要求,紧紧围绕并服务于县委、县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这个主题,努力创建一支团结、勤政、廉洁、创新、务实、高效的干部职工队伍,形成劳动保障系统和谐有序、风正心齐、开拓创新的良好局面,确保劳动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管理。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县劳动保障工作,向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就业局、县社保局、县医保局、县机保局、县农保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劳动保障系统本着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各经办机构、局机关股室及各基层劳动保障所对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负责;各经办机构、股室对经办机构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负责。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基金征集。各经办机构按管理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征收社保基金,严禁跨范围和自立统筹项目,严禁提高或降低征缴标准,不得擅自对社保基金进行减、免、缓。
第六条:基金营运。各经办机构要规范基金财务管理,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实行财政、银行、经办机构的三方对帐机制,并将各帐户对帐单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严禁用基金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投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基金。
第七条:基金使用。社保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或降低标准。医疗保险待遇的审核按医保局内控制度的审核程序进行,10000元以上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审签后拨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以人事局批文为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签字后执行;社会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和农村养老等保险待遇,按国家、省、市的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标准执行。(本文来自www.2xuewang.com,转载请注明)
第八条:基金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实行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两种形式,对社保基金收支、营运实施全程监督。各社保经办机构要随时认真接受劳动保障、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实行经办机构、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三方联合签章制度,社保基金支出户实行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合签章制度,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九条:票据管理。社保基金专用发票由财政直接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领。财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之间要建立健全票据领销台帐。
第十条:数据信息管理。劳动保障系统建立社保数据中心,各经办机构设立服务前台的系统局域网。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灶吃饭、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收费管理,系统所有收费按收费范围分别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核销收费票据,实行月结算制度,保证财务收费行为规范,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支出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人,负责审核该单位的正常办公及业务经费支出。各经办机构除办公经费和职工津补贴等常规支出以外,一次性开支1000元以上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审批;1000元以下的由单位责任人自行审批,但年审批列支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系统内的固定资产,由劳动保障局统一调配,合理安排使用。所属各单位每年将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表上报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局机关、各经办机构分别配置兼职会计,出纳各一名,但基金会计不能兼职机关会计、并如实按月向劳动保障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局党组高度重视干部职工队伍的培训教育,各经办机构要把职工的培训、教育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各经办机构的正副职领导外出参加培训,要经局党组批准;股室负责人外出参加培训,要经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集体外出学习要请示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同意,党组书记、局长批准。局领导外出培训学习,按县委、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除县委管理的干部外,经办机构的副局长、股室、中心等中层干部的任免,均应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由经办机构酝酿提名,报局党组考核任免,各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干部管理纪律,不得擅自设置中层机构和增加中层干部职数。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正常的系统职工调配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推行轮岗、竞岗机制。系统职工的调配、轮岗、竞岗,由局党组研究决定。经办机构的职工岗位调整由经办机构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十八条:职工的非领导职务晋升,一律经局党组讨论后,由劳动保障局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职工的年度考核,经民主测评后,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格次,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县以上的先进个人、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以及其他各类奖励,由局党组讨论决定,方可报批。

第六章  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文管理。根据工作情况或其它事由需形成的对上、对外公文,由责任股室、经办机构拟文,经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党组书记、局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小车管理。系统内的小车,主要保局领导公务用车,保重点工作用车,保职工特殊事务用车。劳动保障局办公室要做好车辆使用的调度安排工作。
第二十三条:安全管理。切实加强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各单位也要把单位的人、财、物的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工作议事范畴,从小事抓起,务实保平安。
第二十四条:信访工作。各单位要做到来信有登记、来访有记录、查处有结果、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信访材料年终必须立卷归档。对重大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信访案件要及时向局领导和上级组织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会议制度。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系统职工会议等等,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到会的人员、需要的材料等会议要求准时参加,不得缺席,不得代会。如遇特殊情况缺会的人员必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二十六条:请假制度。职工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内向分管领导请假,一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向主要领导请假。经办机构的股室负责人请假一周以上向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请假并告之局分管领导。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请假按县委的规定执行,其(本文来自www.2xuewang.com,转载请注明)中经办机构局长请假需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书记、局长批准;经办机构的副局长请假两天以上需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章 目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全系统目标任务实行逐级分解,严格考核,逗硬奖惩。各经办机构、局机关股室、劳动保障所的负责人是目标任务完成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目标考核实行月汇报、季考评、半年小结、年终考核的办法。考核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评选先进个人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的年终奖金,由局党组根据目标考核的结果核定限额,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突破限额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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