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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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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时期全区公安机关的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落实从优待警的若干意见》、《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机关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指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围绕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坚持不懈地进行理想信念、优良传统、宗旨意识、职业道德、形势政策教育,对民警政治态度、思想意识、行为方式进行正确引导和规范,有效解决民警各种思想问题而经常开展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思想转化工作。

第三条 公安机关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民警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引导民警争先创优,调动民警的自觉性、积极性、创造性;准确把握民警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排解民警思想疑虑和问题;消除民警工作中的紧张焦虑情绪,缓解心理压力;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尽力解决民警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公安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第四条 公安机关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开展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开展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沟通和思想转化工作;经常对民警进行精神抚慰和心理调节;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引导、行为引导;开展经常性的警营文化活动,构建和谐警营。

第五条 公安机关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公安机关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以及基层单位一把手负总责,政治部主任、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政工领导为主管,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工部门为专职机构,具体负责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政工干部是负责落实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共同责任人。未设教导员、指导员职位的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由行政正职负责落实。

第六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制定计划并负责落实。

(二)加强党员、干部的发展、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建立民警个人思想工作档案;定期研究民警思想状况、心理状况,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后进民警的思想转化工作。

(四)了解、掌握民警的实际困难,并及时排解。

(五)多渠道收集民警的意见和建议,畅通思想交流渠道。

(六)不断研究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新任务,创新工作载体,充实工作内容,取得工作实效。

第七条 自治区、盟市公安机关政治部主任和旗县级公安机关政委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本级公安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下级公安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协助党委抓好领导班子自身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全面掌握下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后进民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防止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四)负责政工干部队伍的管理;提高政工干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五)发现、培养、树立和宣传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和激励作用。

(六)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解决民警实际困难和问题。

(七)协助开展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来文来自www.2xuewang.com,转载请注明)。

(八)其他重要思想政治工作任务。

www.2xuewang.com 第八条 基层科、所、队教导员、指导员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民警严格执行上级命令、指示,增强一线警队的执行力、战斗力。

(二)组织民警开展各项学习教育活动,保证学习教育的经常性、广泛性和实效性。

(三)结合业务工作做好事前思想动员、事中宣传鼓舞、事后总结讲评和推荐表彰工作。

(四)建立民警个人思想工作档案,熟悉每位民警的个人经历、家庭情况、个性特点,随时掌握民警的思想状况和心理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五)负责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挥领导班子的率先垂范作用。

(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警民联系活动和警民共建活动,征求群众意见,赢得群众支持,促进公安工作。

(七)开展经常性的文化体育活动,调适民警心理,丰富警营文化生活。

(八)开展经常性的慰问走访、谈心沟通工作。

(九)切实帮助民警解决实际困难。

第九条 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要建立、贯彻执行以下工作制度,并鼓励创新。

(一)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量化到人、责任落实到位。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之中,将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总结,使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有目标、有步骤、有措施,发挥实效。

(二)学习制度。进一步健全并严格落实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党支部理论学习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学习和警示教育,每半年组织民警至少上一次党课、警示教育课或听一次形势报告会;及时组织民警学习上级机关和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学习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倡导民警自学,推荐一定数量的书目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厅、局党委理论中心组应每个月集中学习一天,科、所、队应每两周集中学习一天,确保学习时间、内容、人员和效果的落实。

(三)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政工例会,分析研究民警的思想情况和工作措施。科、所、队每周应召开一次班子成员碰头会,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

(四)谈心谈话制度。政工部门领导要定期与所属部门及科、所、队负责人谈心,每人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月至少与3至5名普通民警谈心。科、所、队教导员、指导员每季度至少与本单位民警谈心一次。凡录用新民警、提拔中层干部、民警立功受奖、人员退位退休、岗位交流,民警违纪、违规,民警遇到困难挫折、情绪低落,班子内部不团结,同志之间有矛盾等情形,政工干部必须按管辖权限,及时开展谈心谈话。对重点对象、群体,应组织力量开展重点谈心谈话。

(五)公休假制度。科学安排民警公休假,特殊情况下不能休假的,应适时安排补休。

(六)定期体检制度。应每年组织民警进行一次常规体检。通过体检,全面了解民警身体状况,建立民警健康档案,作为岗位调整的参考依据。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民警,要合理安排其工作岗位。

(七)情况报告制度。科、所、队应定期向旗县公安局政工部门报告本单位民警思想状况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旗县、盟市公安局政工部门要积极向本局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报告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队伍出现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

第十条 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要定期组织开展全区公安机关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总结、评比,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各盟市公安局政治部要不定期组织县级公安机关政委、政工室主任开展工作交流,彼此借鉴,相互学习,开拓思维,开阔视野。

第十一条 各盟市公安局政治部要对县级公安机关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盟市公安局党委和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各盟市公安局要依据考评结果对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考评采取平时检查、走访座谈、测评、查看材料和记录等方法。

第十三条 盟市公安机关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纳入自治区公安厅组织的年度综合考评之中。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公安厅在盟市公安局推荐的基础上,组织考察,定期表彰全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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