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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中辩护词及范例

10-21 12:29:12   浏览次数:707  栏目: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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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作用
    辩护词是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针对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所做的系统发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参加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其根本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词则是实现这一职责的重要手段。律师通过辩护词的形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指控进行反驳,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进行论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同时,辩护词本身也是我国法制工作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帮助审判人员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辩护词的内容和结构
    辩护词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前言、辩论理由、结束语。
    前言主要讲述三个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说明律师是接受谁的委托或哪个法院的指定,为谁辩护;二是简述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哪些工作;三是概括律师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
    辩论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律师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旨出发,依据事实和证据,对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这部分内容通常是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驳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意见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述两个内容:一是简单归纳辩护意见的中心观点;二是明了地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三、注意事项
    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围绕公诉词中所指控的罪名,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找出并论证公诉词在事实认定、证据效力、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错误、漏洞或疑点,反驳其指控。其中,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当通过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未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用于控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但要注意,律师不能无根据、无原则地迎合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要求做无罪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时,除反驳指控外,还应着重依据证据和法律论证对被告人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  律师辩护应当尊重事实、客观全面、观点鲜明、论点突出、主次分明,同时表现出良好的文化修养,绝不允许对他人讽刺、嘲笑、指手画脚,更不允许攻击公诉人或法庭审判人员。

【 范 文 】

“9.18”开封特大馆藏文物盗窃案辩护词
案情简介
    1992年9月18日,在河南开封市发生了建国以来罕见的盗窃、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案 。这是继“蒙娜丽莎”被盗案后的世界第二大文物盗窃大案。
    “9.18”案引起全国上下各方的严重关注。公安部、××省公安厅高度重视,案发后,开封市公安局立即组成了侦破专案组,迅速侦破了此案,抓获了“9·18”案的10名案犯,追回被盗69件文物中的68件。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于1993年9月18日,即“9·18”案发生一周年之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对“9·18案4名主犯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其余罪犯也分别作了刑事处罚。这里发表的是该案第五被告人彭坚的辩护律师的一、二审辩护词。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省第八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彭坚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彭坚的同意,指派朱德武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彭坚的一审辩护人,并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特别注意了第一被告人刘农军的交代和对被告人彭坚的讯问笔录;两次会见了被告人彭坚;并就有关问题向被告人刘农军、被告人汪义祥进行了调查核实;今天又参加了庭审调查。对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的行为及所起作用有了全面、完整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彭坚将“另一方面部分文物……窝藏”,证据确实,事实成立,被告人彭坚亦供认不讳;但起诉书中对被告人彭坚积极为刘农军伪装文物提供中转场所,将大量文物偷运到广州,致使文物被偷运至澳门,亦属指控证据不足。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认为:被告人对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也符合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的主观、客观要件。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必须有三个要件构成:一是二人以上;二是共同故意,三是共同行为。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符合二人以上、共同行为两个要件但与前4名被告人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即:没有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犯罪故意。
    1.被告人彭坚没有与主犯相同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前4名被告人有预谋、有组织、有目的地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然后偷运出口,他们明确相同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故意,而被告人彭坚没有这种相同的犯罪故意。
    整个案卷中,找不出足以认定被告人彭坚有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故意的证据材料,有的都是被告人不情愿、勉强、甚至迫不得已帮助窝藏、转移所谓“收购“来的文物的一些情节。便如:
    第一被告人刘农军叫被告人彭坚帮助找放文物的房子,被告人彭坚推托说找不到,没有帮他找;当被告人刘农军提出要把文物放在被告人彭坚家时,被告人彭坚表示要搞你们搞,我不干。当要换包装时,被告人彭坚对汪义祥说:把这件事推掉算了,就说装不下,等等。这就说明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始终是一种不愿意的、迫不得已的态度,根本没有与前4名被告人相同的盗运珍贵文物犯罪故意。
    2.被告人彭坚与前4名被告人无故意相互沟通,也没有与他相同一致的目标。前4 名被告人盗窃这批文物目标是极其明确的,就是要偷运出口。他们4人在思想、行动上彼此都是沟通的,并且存在着金钱等利害关系。更多的时候,刘农军等人的行动都是瞒着被告人彭坚进行的。他们慌称文物是从郑州、济南等地“收购“来的;到汉阳搬运文物时,他们不让彭坚上楼;至于这批货要运到哪里,他们也从来不跟彭坚说(整个案卷无反映)。被告人彭坚帮助转移文物的动机,仅只是帮”同学“一个忙。至于转移到什么地方,彭坚完全是湖涂的,根本没有同前4名被告人那样明确、一致的目标。
    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将被告人彭坚同前4名被告人一起作共同犯罪处理,是不恰当的,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都不充分。
三、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的主、客观要件,他既不是明确知道这批文物要出口,也没有直接实施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明知他人走私珍贵文物出口,而向其出卖珍贵文物的,或者为其提供中转场所的。”这就是说构成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确知道这批文物要出口而为其偷运,提供中转场所。而从被告人 彭坚在整个案件的行为看,不能认定其明确知道这批文物要出口。
    1.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看,没有提出被告人彭坚明知文物要出口的事实。起诉书对被告人彭坚认定的事实只有两点:
    一是“另一部分文物被彭坚窝藏”;
    二是“刘农军指使彭将这部分文物用军用飞机偷运至广州,交凌海滨保管”。暂且不说第二点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就这两点也没有提出被告人彭坚知道这批文物运出的事实。
    2.本案案卷中没有一份材料证实有人曾告诉过彭坚这批文物要出口。被告人刘农军和被告人汪义祥是与被告人彭坚接触最多的人,从他们两个人多次交待来看,从无一处提到他曾告诉过彭坚这批文物要出口,其他几个主犯的交待材 料,也根本没有涉及被告人彭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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