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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解析霸王行业现象一

12-26 13:15:12   浏览次数:714  栏目: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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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哦 是逼迫消费者接受的“霸王条款”。   美国最大的透明胶带生产商3M公司通过向消费者许诺退还较多货款来实现实际上的价格安排,企图保持对透明胶带市场的垄断,遭到竞争厂商乐佩奇公司的控告。3M公司辩解说,并没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因此自己的打折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但法庭认为,如果一个垄断企业没有拿出站得住脚的商业理由而从事排他性、破坏性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反垄断法。   3M公司的退款协定是以消费者购买来自其不同领域6条生产线的产品、并达到一定数量为条件的,是一种“捆绑式优惠”,消费者购买3M公司生产的某种产品并非因为其物美价廉,而是为了在购买其生产的另一种产品时能够得到优惠,因此,这种优惠限制了那些无法生产多种产品的竞争对手。因此,法院判定3M公司以3倍数额偿金赔偿同行竞争企业受到的损失,赔款总计6800万美元。   在美国,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不但会遭到3倍于损失金额的偿金,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强制拆分。近一个世纪以来,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强行拆分的著名企业包括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美国铝业公司、AT&T公司等。   而同样是推行捆绑式销售,著名的微软公司却有另一番境遇。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南卡罗来纳州后来退出)联合提出诉讼,控告掌握全美乃至全球最大软件市场份额的微软公司违反反垄断法。20xx年6月,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宣布了处罚判决: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一家经营视窗(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另一家经营OFFICE系列办公应用软件和IE系列网络应用软件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还会区别对待行业垄断行为。如1996年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的案例。在成功兼并麦道后,波音不但巩固其在全球航空制造业龙头老大的地位,能够集中精力应对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强力挑战,更形成对美国国内航空运输业的绝对垄断。   不难看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美国为了加强自身在全球经济市场的优势地位,对构成垄断事实的企业是否采取制裁措施,主要以该企业是否有利于美国参与全球竞争为依据。微软公司在全球软件业无出其右的绝对优势地位,确保其即使一分为二也依然可以独步天下。而作为美国在世界航空工业中的利益代言人,波音公司如不兼并麦道,则很难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确保对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优势。   可见,美国在反垄断方面遵循的两条基本原则是:一、确保国家利益,照顾企业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二、保证市场在良性和有效的竞争中健康发展。   日本:软硬两手对付“霸王”   《环球》杂志记者/王晓梅   20xx年11月22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宣布,于20xx年1月24日对未接受该委员会劝告的三井住友建设等23家公司进行审判。此前,公正交易委员会以在政府桥梁建设竞标过程中,存在私自商定竞标金额等舞弊行为为由,向上述23家公司发出劝告,要求它们停止违反《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以下称《禁止垄断法》)的行为。   《禁止垄断法》在日本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是日本规定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和现代经济法的核心。《禁止垄断法》颁布之后,日本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满足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日本对该法进行了几十次修订。以促进公平和自由竞争为目的的《禁止垄断法》有三大支柱:禁止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卡特尔);禁止私人垄断;禁止不正当的交易方法。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是防止私人垄断及不公正交易、促进公正自由竞争的机构,根据1947年制定的《禁止垄断法》而设立。它隶属于首相,是内阁之外的政府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预。在实施《禁止垄断法》过程中,具有准立法和司法机关的性质。该委员会采取委员会制,由主席和4名委员组成。主席和委员须由首相提名,经国会两院同意后任命,任期5年。   作为《禁止垄断法》的监督、执行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来监督各行业、各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是否存在垄断或不公平竞争等违法行为,并制定、公布了一系列指导方针,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先预防。   根据《禁止垄断法》,公正交易委员会有对涉嫌违法的公司、人员进行调查的权力。当违法行为得以确认后,该委员会须劝告当事方采取相应措施,停止违法行为。未果,则进入审判阶段。一旦被判定违反《禁止垄断法》及相关法规法令,将视情节轻重对违法者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禁止垄断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为3年以内的拘役,500万日元以内的罚金。   有了严格的法律体系和有力的监督机构,日本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较好的抑制。但与中国情况类似的是,在电力、邮政、天然气、电信等自然垄断行业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霸 [1]  [2]

经典哦  下一页   企业”,其中尤以电信业最有代表性。   1985年以前,日本电信业务分别由两个垄断运营商提供:日本电信电话公司(NTT)提供国内电话业务,国际电信电话公司(KDD)提供国际电话业务。特别是NTT设定的国内电话高额接续费,使外国通讯业难以进入日本。   1985年,日本政府开始对NTT进行改革,将NTT由国有变为私有,在国际长途、国内长途、地区性通信、卫星通信、移动通信、寻呼等7个电信服务市场引进新的国内、国际电信运营商与NTT竞争,打破了原NTT对电信市场的独家垄断,在短时间内使得日本电信业迅猛发展,价格下降,服务内容丰富,服务质量提高。   但由于NTT在日本拥有绝大多数电话线路,其他电信运营商仍须购买NTT现有电话线路和网络展开业务,NTT在日本通信业的垄断地位并未被动摇。一个具体表现是,接续费仍是由NTT单方面制定的“霸王价格”,针对非NTT用户的过高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运营商的进入。   当然,公正交易委员会并没有消极对待NTT的垄断。20xx年7月,公正交易委员会就向NTT东日本公司发出劝告,认为NTT东日本公司在出租线路时对其他运营商征收费用过高。另一方面,公正交易委员会还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召开反垄断法研究会等方式,收集各方意见,不断对《禁止垄断法》中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促进相关法律的完善。   谁来掀翻“霸王”?     若木   若干媒体和中国社会调查所搞了个“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评选出了十大“霸王行业”。一时间,关于“霸王现象”、“霸王条款”的讨论在媒体上又掀起了一个新的高潮。   但是这些活动有用吗?好像不该泼冷水,不过我等老百姓早就心凉了。媒体要诈唬,消协要做事,煽旺一盆火也只是图个热闹罢了,真能燎到这些“霸王孙悟空”屁股上的一根毛吗?   看看评出来的十大“霸王行业”:电信、房地产、保险、电力、教育、医疗、银行、铁路、交通、超市。这些行业的毛病存在多少年了,媒体抨击多少次了,老百姓告了多少回了,到今天,不仍然是十大“霸王”吗?要想一次把这些“霸王”都掀翻,估计戏不大。消协认认真真评点了半天“霸王条款”,被评企业不一样还是毫不理会吗?   专家说了:消费者要为权利而斗争,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一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样子。只是在我等看来,这完全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不是自夸,我等也是法律科班出身。搞了多年法律,真要斗争起来,也基本没有赢的希望。前些日子,刚买了套房,就陷入了斗争中,偶有收获,但还比不上死的细胞多。   就拿合同来说,看了半天才基本明白,说是格式合同可选择,可该选的地方都已经被划好了。爱买不买,好在是现房,不平等也吃不了太大亏,于是签了吧。银行的按揭合同也得看,明知吃亏也得签,谁让你要借钱呢。但是,房产商和银行可不是一个合同就能解决的,还有一大堆附属协议,光签这堆玩艺儿就签了几个小时,签完之后的感觉是签了卖身契,什么权利都没有了。   回头一想,要是不懂法,看几天也未必能看明白。不过该买还得买,不懂法也许还没有那么痛,两眼一闭,让签啥就签啥呗。至于办理入住到现在所进行的斗争在这里就不说了。总之是以后也真再费不起那工夫了。   说起来,现在的垄断企业也进步了,虽是“霸王”,但不“明火执仗”,而是“软刀子杀人”,至少让你心里好受点儿。买房就不提了,安电话、装宽带,又和电信扯了一个多月。电信的态度好,但总是不断地给你转下一个部门,然后又回答不了你的问题,又转,转了一圈,最后还得按他们的来。唯一的收获就是电话号码听上去挺吉利,可是也晚装了半个月。就冲这一点,我倒是想请那帮专家自己去斗争斗争,看你有几多耐心。   曾经也想诉诸法律,但自己就是干这个的,也知道诉讼程序走起来是多么可怕,为一小点儿问题,耗费如此多精力,还不知道能不能赢,还是算了吧。本想找个不计利益的律师打打关于电信的官司,一问法官朋友,敢情法院基本就不受理电信的官司。更觉得专家的话太不靠谱。   就算法院受理了,能不能赢还有得说。法官朋友告诉我一案子,一哥们儿看电影,影院说不让带饮料,除非是买他们的高价饮料。一怒之下,起诉了。你知法院怎么想,不少人说既然你看得起高价电影,也就应该喝得起高价饮料,于是败诉。可怕啊,只是这帮大爷知不知道这等高价电影是我们愿意看吗,北京城有低价电影吗?不也就是谈谈恋爱才去吗?本来就冤,现在更冤上加冤了。作家吴思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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