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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范本)

  • 名称: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范本) 下载
  • 类型:人事管理制度
  • 授权方式:免费版
  • 更新时间: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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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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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范本)》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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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保证、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出差、公出、休假、请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约人员
第三条关于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甄选
第四条本公司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及甄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必要时可经信用调查
□报到
第六条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并寄扶养亲属申请表、保证书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于报到时缴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证件2寸半身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保证事宜;
(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
(四)经医院或卫生院(所)检查合格之体检表一份;
(五)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
□保证
第七条本公司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并经审核后方得报到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
第八条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
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
(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
(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
第九条凡为本公司职员或与被保的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
(四)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
(一)保证人死亡;
(二)保证人住所不明;
(三)保证人退休;
(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
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应予议处
第十二条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办妥换保手续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免职
第十三条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将新印章之印模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为有效
第十四条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诿
第十五条保证人应于职员离职半年后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保证责任保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于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试用
第十七条试用期间:
新进职员到职后40天为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职员
第十八条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任用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公司之职员:
(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
(四)亏空公款或******有案者;
(五)参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年龄未满15岁者;
(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九)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职员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服务准则
第二十一条职员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条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
第二十三条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职员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之意见涉及公司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职员对于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于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九条职员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
第三十条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如下:
(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下班时间为下午4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
(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到晚上10时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下午1时30分到5时30分
第三十一条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职员应依规定之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二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管证明之
第三十二条职员于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三次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以旷职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以每月底结算因天灾******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者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职员于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属主管报请核准报备时应说明事由、欲往何处、与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情况严重者概以旷职论处
第三十四条当公司在晚间举办训练开班时除经理级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职员均应轮值时间轮值之职责如下:
(一)处理上课学员的各项事宜(包括点名、收款、麦克风、上课桌椅黑板、投影机等准备工作)
(二)督导练习生处理清洁卫生、冷气、茶点等事项
(三)禁止上课学员进入办公室
(四)随时注意学员上课之反应与意见以报告上级
(五)禁止旁听
(六)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件
□加班
第三十五条由于业务上之需要需于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为加班加班得支给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加班时间之计算以每半小时为计算之单位并按出勤卡时间为准下午下班后应打下班卡加班前应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条职员加班除每晚讲座之轮值外事前须填妥“加班申请单”报请主管核准否则不予计算加班
第三十八条经理级以上干部、营业及外人员一律不支给加班费
□出差
第三十九条职员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两种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称为“长程出差”凡能于当天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因公务需要外出本市者称为公出
第四十条长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填具“长程出差申请单”送请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经理以上主管核准
(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后之“长程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
(三)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出之宿费、交通费(以上须有单据)、膳杂费填具“出差旅费清单”连同“长程出差申请单”送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再送会计科报销
(四)职员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如下表
第四十一条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
(二)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用之交通费与其他费用填具“出差旅费清单”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后再行支付
表6.2.4
职等交通费膳杂费宿费
一实支300实支
二实支300400
三二等客列车以下实支300320
四二等客列车以下实支300280
五三等客列车300250
六四等客列车以下实支300200
注:膳费说明:
每天300(早餐60中晚餐各120)
早晨于7∶30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
上午11∶00以前出发或下午1∶00以后返回者发给中餐费
下午5∶00以前出发或下午7∶00以后返回者发给晚餐费
第四十二条职员国外出差依下列标准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据则实支实销
(二)若未能取得收据则除交通费外每日以五十美元报支
□休假
第四十三条星期日与假日均给假休息由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要本公司可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条假日如下:
(一)圣诞节;
(二)妇女节(限女性);
(三)国庆日;
(四)感恩节;
(五)狂欢节;
(六)劳动节;
(七)其他由政府机关指定之假日
第四十五条特别休假规定如下:
(一)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天
(二)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天
(三)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天
(四)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但其总数不得超过30天
第四十六条为便于计算特殊休假天数于每年年底结算未满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条特别休假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层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因公司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议定为休息日自特别休假中扣除假日二天后延长之日数定为整体特别休假日
第四十九条特别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公司发给不休假奖金以本薪之1/2为计算标准
□请假
第五十条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规定请假
第五十一条职员请假应依规定觅妥职员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一)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
(二)请假在两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
请假除因紧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时可事后补假外其余非经核准之缺勤均以旷职论处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
第五十二条请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
第五十三条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
第五十四条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不得超过14天
(二)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
第五十五条病假: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得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30天但因疾病住院时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一年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之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一年为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规定者可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可准以留职停薪
(四)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诊所之证明
第五十六条公伤假:
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为准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填报“公伤报告单”办理留职停薪
第五十七条婚假:
婚假八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条娩假:
女性职员分娩给假八星期三个月以上妊娠之流产或小产给假四星期
第五十九条丧假: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八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死亡得请丧假六天
(三)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
(四)可分开请假以天为单位自丧亡日起七周内为之
第六十条公假:
(一)政府法令规定应给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论但其期间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者得申请办理留职停薪
(二)请公假应提出合法之证明文件其给假期限依文件所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职员请假日数之计算如系中途到职者(每年以1月1日为起算点)除娩、婚、丧及公假仍照规定办理外其余事、病假依比例计算递减
第六十二条请假未满一天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天之工作钟点为一天
□薪资
第六十三条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六十四条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之共分六职等
第六十五条本薪以薪点计算之
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如下表每职等并分为100级
第六十六条考绩与本薪调整:
第六十七条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六十八条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九条职务加给如下必要时得调整之
总经理5000
副总经理4000
经理3000
副理2500
襄理20xx
主任1000
副主任500
第七十条功俸津贴: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后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俸津贴如下:
一职等每年增加20xx元
二职等每年增加1200元
三职等每年增加1000元
四职等每年增加800元
五职等每年增加600元
六职等每年增加400元
第七十一条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于每年新年前发放其金额之核定视前一年之盈余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参照考绩核定
第七十二条年资未满一年之职员其年终奖金酌量发给
第七十三条薪资每月发放一次于次月5日发给
第七十四条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服务日数比例计算离职者给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薪资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
第七十五条加班费:
加班费以每小时60元计算
第七十六条请假扣薪:
请假超过第十一章之规定标准者按小时计算扣薪旷职者之计算标准按第七章之规定
扣薪以“本薪+加给+年功俸津贴”之和除以180为每小时薪资率
第七十七条代扣项目:
应缴劳保费依劳保条例之规定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之规定
第七十八条职员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
□考绩
第七十九条考绩之主旨在于考核职员之工作效率、工作绩效、能力、操行及适任性使有客观之了解作为调薪、升迁及培育之参考依据
第八十条考绩按工作性质由各部门主管初考再由总经理复考核定
第八十一条考核次数视工作之周期性而定原则于每年元月底统计一次
第八十二条考绩等第以各项因素总得分定之
优等:90分以上;甲等:80分以上不满90分;乙等:70分以上不满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满70分劣等:60分以下
第八十三条办理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不得徇私、舞弊、遗漏或错误违者分别惩处
第八十四条考绩表如附表
第八十五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受惩诫记过以上之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全年累计达20次以上者;
(三)请事假天数超过本规则之规定期限者;
(四)旷职全年累计超过四天者
第八十六条职员考绩表由人事单位密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其他人员一概不得查阅
□奖惩
第八十七条本公司职员之奖励分为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等六种
第八十八条职员有下列事实之一者斟酌予以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之奖励
(一)对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者;
(二)能为公司开发新业务者;
(三)处于艰险情况冒险执行所司职务者
(四)遇非常事变能奋勇出力保全员工性命或重要文件者;
(五)对舞弊或其他有害本公司利益之事件能见机举发或防止其发生使公司减免损失者;
(六)才能卓越勤勉辛劳奉公守法对于应办工作均圆满达成足资同事楷模者;
(七)其他应行奖励事项
第八十九条本公司职员之惩诫分为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等六种
第九十条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斟酌予以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之惩诫
(一)营私舞弊或教唆帮助他人营私舞弊者;
(二)窃取或故意毁坏公司财物者;
(三)利用职务上之便利经营或兼营与公司类似之业务而损及本公司利益者;
(四)泄漏公司业务上之秘密及资料或以文件账册示人者;
(五)违犯公司各种规章或命令者;
(六)有渎职、失职或失察情形者;
(七)不服上级命令而使工作不能圆满达成者;
(八)擅离职守贻误公务者;
(九)品行不端损及公司名誉者;
(十)伪造账册虚报费用者
第九十一条职员在应受奖励或惩诫之事实发生时该单位主管应随时将有关事实签呈总经理核定
第九十二条嘉奖三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记大功一次申诫三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记大过一次功过在得当状况下可互相抵消
第九十三条嘉奖或申诫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一分记功或记过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三分记大功或记大过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九分
□调迁
第九十四条本公司之职员基于培养人才或业务上之需要经董事会或总经理之核定可调迁之
第九十五条本公司经理得签请所属人员互调工作务使人尽其才
第九十六条职员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翌日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监交办妥手续就任新职不得无故延迟或推诿
□解职
第九十七条职员解职分退休、辞职、停职、裁遣及免职等五种
第九十八条退休办法另订定
第九十九条职员因病或因事辞职时应向公司提出申请
第一○○条辞职申请未经总经理核准前应继续服务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份薪给及辞职证明书
第一○一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因病或因事请假已逾规定期限者;
(二)服兵役在一个月以上者;
(三)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者;
(四)触犯刑事或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二条依前条第一款停职之职员其停职期间未逾一年者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依前条第二款停职之职员于羁押之原因消灭后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依前条第三款停职之职员获不起诉处分或判决确定无罪及停职期满时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
第一○三条停职期间不计入服务年资内
第一○四条凡停职之职员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职否则视同自动免职
第一○五条本公司因业务上紧缩或因天灾、******、其他不可抗拒之情况可裁遣职员
第一○六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免职:
(一)连续旷职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职达六日以上者;
(二)考绩列劣等者;
(三)全年记过达三次未依照规定抵消者;
(四)停职之职员判决确定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者;
(五)触犯刑事或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七条经解职之职员于接获解职通知后应即将经办事项及经管之案卷、账目、款项、公物等全部交待清楚向本公司人事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其应领之薪资及奖金应于上项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一○八条离职人员办妥离职手续后可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
□福利
第一○九条本公司为安定职员生活增进职员福利办理各项福利业务
第一一○条本公司职员应依法办理劳工保险其保险费由本公司及职员依法分担之
第一一一条公司得于适当时机办理公司旅游
第一一二条为酬劳全体职员之辛劳公司于年终时举办聚餐
第一一三条职员可免费参加本公司所举办之各项讲座与演讲会但须在不影响本身职务进行之情况下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参加
第一一四条正式职员结婚、丧事(指曾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公司可酌发礼金
第一一五条正式职员均享有退休金
□附则
第一一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总经理以命令规定之
第一一七条本规章经董事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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