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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与处理

  • 名称:事故调查与处理 下载
  • 类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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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与处理》简介

标签: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本站提供事故调查与处理免费下载,http://www.2xue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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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事故分类
一、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坍塌坠落事故、一般损坏事故
二、按人员伤亡和损失程度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第二节事故报告及应急措施
一、事故报告的方式
事故报告的方式分为逐级上报、直接报告、异地报告、统计报告和举报等方式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不得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发生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三、事故现场的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后应按企业制订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2.通知单位负责(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立即到达现场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职工到岗
3.组织专门队伍抢救受伤人员通知医疗单位做好救治准备
4.调集车辆、通讯工具、抢救器材
5.组织人员成立抢救救灾专业队
6.加强现场警戒和保卫工作
7.存在火灾、中毒等危险时做好本单位职工的疏散工作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并积极协助做好事故现场周围居民的疏散工作
8.采取妥善的措施保护好文件档案、技术资料、操作记录和数据、计算机数据和资料、仪器仪表记录数据、控制室的记录其他声像记录资料等
四、事故的现场保护
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现场保护工作这是因为现场保护不好对事故调查和处理极为不利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失职失责未保护好现场的要进行严厉处罚保护好现场主要应做到:
1.加强现场警戒保卫防止故意破坏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进入现场人员应履行有关登记手续
2.为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改变现场状况时必须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3.消防、救火时做好路线、方位、位置的选择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态
4.不得随意改变事故现场的地形、地貌不得移动或取走现场的任何物品不得改变现场设备、管子、管件、阀门、控制或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位置、状态以及显示数字或指针的位置等
5.破裂设备的断口如不影响事故原因分析可以涂机油以保护断口不锈蚀和腐蚀
第三节事故的调查
根据事故的类别不同时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方式不同负责部门也不同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单位完成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书并对其负责调查完成后将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行为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在事故报告书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事故调查以及为了认定事故原因所进行的检测、试验等费用一般由事故发生单位垫付记入事故赔偿总额之中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是事故调查组工作的成果是事故处理执行的依据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地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调查组内取得一致同意不遗留问题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正本一份存入组织事故调查单位的永久性档案副本若干份分发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节事故处理
事故批复后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检查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经认定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处理建议实施处理
一、事故处理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和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告知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二)对经济损失巨大实施处理较为复杂的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经济赔偿项目和数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确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由组织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为警告及罚款或者警告、暂停相应资格或者取消资格和罚款
(四)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隐匿有关事故发生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将由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处理应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事故处理应遵循国家规定的各项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事故性质的确定及其事故责任追究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发生事故其原因非常复杂从管理的角度看可以分为非责任事故和责任事故两种其中非责任事故是指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自然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破坏造成的与生产、使用单位或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无关在这种情况下不追究生产、使用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责任事故是指由于生产、使用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造成的事故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或者是由于对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要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查明事故的性质即是否属于责任事故一旦确定为责任事故就必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首先查明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即查明生产、使用单位是否因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导致事故发生同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中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称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法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的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生产、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这里的“人员”是指一切因事故而伤亡的人既包括生产、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也包括事故中伤亡的其他公民“他人”则是指生产、使用单位以外的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主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生产、使用单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生产、使用单位的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严肃追究特种设备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宣布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条例》第六十三条也明确指出: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这就意味着任何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节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
在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的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单位及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受到的处罚
1、《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作业人员的责任追究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5.《条例》对生产、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作业人员违反法规的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七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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