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xx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清理工作的通知》(xx文〔201x〕29号,以下简称《通知》),认真做好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清理核查工作,特制定《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清理核查工作指引》。
一、核查工作重点
按照《通知》要求。由市清理办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组成核查组,对各单位清理上报的资产状况进行核查,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重点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界定并结合被核查单位的处置意见提出建设性的处置意见。
二、核查工作的一般规则及工作程序
(一)一般规则
1.检查人员应该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2.核查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理。
3.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单位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或与被核查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自行回避。
4.核查人员在核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准泄漏被核查单位的有关秘密。在核查中取得被核查单位的资料不准用于与本次清理工作无关的事项。
5.对一个被核查单位进行核查的整个工作过程中,同时参与的核查人员不少于3人。
6.核查应当组成核查小组并指定核查组组长。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核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核查报告负责。
(二)一般程序
1.向清理办调阅被核查单位有关资料,下载被核查单位数据参数。
2.送达核查通知书。实施核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核查单位送达核查通知书。核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被核查单位的名称;
(2)核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对被核查单位配合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4)核查组组长、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5)清理办公章及签发日期。
3.核查被检查单位的资产账册、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核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产凭证,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核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1)被核查单位的基本内容。包括:纳入清理范围的单位概况、资产总量、资产总量、房地产总量及经营性资产总量。
(2)经营性资产状况。
a.经营性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土地、招待所、培训中心、职工富余住房等的总面积、各自详细地址、经营面积、账面价值、经营方式。
b.经营性资产的收支情况、人员配备情况(201x年的经营收入,收入放在哪个单位、哪套账反映)。应附取证资料。
(3)资产闲置情况。包括资产的具体名称、地址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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