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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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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就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决定。
    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民事裁判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对民事裁定书总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它可根据所解决的具体事项、适用于不同的审判程序、是否立即发生效力、是否适用于诉讼程序等。
    按照审判程序不同,民事裁定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裁定书,其内容大体与民事判决书相同。但由于判决书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书是就诉讼活动中的某一环节而做出的决定,因而在写法上则比判决书更为简要、概括。本节主要介绍一审民事裁定书部分文种的写法。二审、再审裁定从略。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身份概况
    写法与一、二、再审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二)正文
    由案由、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四项内容组成。
    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对于不同内容的一审裁定,格式写法有所不同,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裁定写作格式:
1.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写为:
    “××××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写明起诉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2.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写为: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与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根据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若异议不成立的则写: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写为: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写明请求具体内容)并已提供但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要采取保全的,不写× 告×××……一段,接写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保全的,则写本院为了……(写明需采取财产保全面的理由)]。依照……(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4.准许或不准许撤拆民事裁定书写为:
    “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 本院提出撤拆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或不准许撤拆的理由)依照……(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拆(或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5.中止或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写为:
    “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或本案终结诉讼)。”
(三)尾部
1.交待有关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对上述裁定,在尾部应写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对于不予受理或裁定、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在尾部应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和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故上述裁定书的尾部应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准许或不准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不存在有关事项的交待,故“准话撤诉”的或“终结诉讼”的只需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即可。
2.署名、日期与用印
    审判庭人员署名、书记员署名、日期、用印等与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 范 文 】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港经初字第××号

    原告:梁跃芳,女,52岁,汉族,原×××市新雅楼酒家承包 人(总经理),住×××市建筑设计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鸿,×××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其付,×××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新雅楼酒家董事会,地址在本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棠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罗祖耀,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跃芳与被告×××市新雅楼酒家董事会承包合同纠纷,愿意通过内部协调解决,要求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和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及其他诉讼费2200元,共计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2000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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