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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21 12:20:12   浏览次数:888  栏目:刑事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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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海婴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海婴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海婴是胁从犯,不是主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被害人孙志刚在进入206室之前、之后均被殴打过,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孙志刚的死亡是由206室的被告人殴打所致。

  被告人钟辽国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钟辽国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钟辽国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且受同案人指使实施殴打行为,是从犯。2、被告人钟辽国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利伟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周利伟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周利伟是胁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2;被告人周利伟提供线索抓获同案人李海婴,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明君辩称:自己是在李海婴的胁迫下参与殴打被害人,不是主犯,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张明君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法医鉴定在被害人孙志刚死亡后一个多月才作出,准确性值得怀疑。2、被害人孙志刚被殴打后8—9小时后死亡,救治站延误抢救,也是孙志刚死亡的原因之一。3、被告人张明君是胁从犯。4、被告人张明君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二鹏辩称:其没有授意206房的人打被害人,在205房的时候他也只是用塑胶警棍隔着门捅了被害人的腹部,没有捅胸部。

  被告人吕二鹏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认定乔燕琴再次向吕二鹏等提出伤害犯意没有证据,乔只是对吕说了一次。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吕二鹏对乔燕琴的提议表示认同,且同意将被害人调室与致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2、缺乏足够的证据认定吕二鹏单独向李海婴等人授意打人的事实。各个被告人对该事实的描述不一致,互相之间并不印证。3、起诉认定被告人吕二鹏是主犯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吕二鹏在案发前没有伤害被害人孙志刚的直接故意,更没有参与殴打的具体犯罪行为。吕二鹏在205室的时候,对被害人孙志刚进行用塑胶警棍捅了几下的情节,但其力度并不重,而且是对腹部进行打击,并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孙志刚的死亡。不能因为其捅了被害人几下就认定为主犯。4、被告人吕二鹏有自首的情节。其在被强制措施采取之前,4月26日已经在江村派出所做了如实的陈述。5、被告人吕二鹏是初犯,没有前科,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李龙生辩称:自己是被迫参与殴打被害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孙志刚是被206室的人殴打致死。

  被告人韦延良辩称:1、自己是胁从犯。2、殴打孙志刚时自己有病在身,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较轻,不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后果。3、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表现。希望能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家红辩称:自己是被迫参与殴打被害人,只踢了被害人两下,且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文星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李文星的法定代理人李朝献提出:李文星被迫、被唆使殴打被害人。

  李文星的指定辩护人提出:1、李文星被胁迫、被指使下参与殴打被害人孙志刚,主观恶性小。2、没有参与第二次殴打,对被害人孙志刚的伤害较轻,是从犯。3、李文星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乔志军辩称:乔燕琴没有与他商量将孙志刚调到206室殴打。

  被告人乔志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乔燕琴和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将被害人调至206室殴打,得到被告人乔志军的认同的证据不充分。2、被告人乔志军在本案中的行为只是协助乔燕琴打开201室的房门调出孙志刚,在整个案件里面,其只起到协助、帮助的作为,是一个帮助犯,不是实行犯。3、被告人乔志军无前科,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也较好。建议法庭考虑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金艳辩称:1、起诉书指控自己认同乔燕琴调房殴打孙志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自己没有认同。2、是自己先发现206室的人在殴打孙志刚,才告诉曾伟林,要求曾伟林调房后自己—上楼制止。3、自己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胡金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胡金艳的指控证据不充分,起诉认定乔燕琴提议殴打孙志刚得到胡金艳认同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从事实上看,被告人胡金艳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明显的过失。2、胡金艳的行为最多只能认。定为有轻微的过失,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x年3月17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执行清查任务的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收容送至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晚10时许,因被害人孙志刚自报有心脏病,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将孙转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治疗,收治在救治站一区201室。3月19日晚,因被害人孙志刚向到救治站认领被收容救治。人员罗某海的亲属大声喊叫求助,引起该救治站护工被告人乔燕琴的不满,被告人乔,燕琴遂与同班护工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将孙调至一区206室,让206室内的被收容救治人员教训孙志刚。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直接授意206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殴打被害人孙志刚。

  翌日凌晨0时30分许,当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与护王被告人吕二鹏、胡金艳交接班时,被告人乔燕琴再次向被告人乔志军以及被告人吕二鹏、胡金艳提出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206室,让该室的人殴打孙志刚,得到被告人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的认同。随后,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又分别到206室授意李海婴等人殴打孙志刚,接着乔燕琴、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四人共同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206室,然后四人回一楼监控室。当天凌晨1时许,206室的被告人李海婴首先上前殴打被害人孙志刚,接着被告人李文星、周利伟、钟辽国、李龙生、张明君、韦延良也上前以拳打、肘击、脚踩、脚跟砸的方式对孙志刚的背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李海婴采取了拳打脚踢、肘击、膝盖撞击背部的方式殴打孙志刚,还将孙按倒在地,让同案人殴打;被告人钟辽国采取左、右肘击、将孙志刚推至墙边站立用膝盖撞击等力。式殴打孙志刚;被告人周利伟长时间持续殴打孙志刚;被告人何家红则在旁边望风。被害人孙志刚被打几分钟后,被告人胡金艳去到206室门口进行了口头制止。约10分钟后,被害人孙志刚向206室内的众被告人下跪求饶,但被告人李海婴又首先冲上前殴打孙志刚,接着被告人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文星、何家红也上前殴打孙志刚。其中被告人李海婴以肘击,被告人钟辽国、周利伟以肘击、脚踩,被告人张明君以跳上背部踩、脚踢,被告人何家红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反复殴打孙志刚。当值班护士曾伟林、被告人胡金艳发现孙志刚再次被殴打后,去到206室制止并将孙志刚调至205室。当天凌晨2时许,被害人孙志刚向被告人吕二鹏反映情况,被告人吕二鹏持塑胶警棍隔着205室的门对孙的胸腹部连捅数下。当天上午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发现昏迷不醒,后被送至该站医疗室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物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从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扣押的塑胶警棍(照片),经被告人吕二鹏辨认,供认照片中的1号警棍是其殴打被害人孙志刚的作案工具。

  二、书证:

  1、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201x年3月17日晚对孙志刚所作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害人孙志刚于201x年3月17日晚因无携带证件被该所收容接受问话。

  2、《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病员情况通知》:证实201x年3月18日该站医务科医生殷孝玲签发孙志刚因“心动过速待查”而决定送治疗的通知。

  3、《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被收容人员转院病情介绍》:证实殷孝玲签发的孙志刚201x年3月18日转院病情是孙志刚自诉原有心脏病,转院时是头痛、心慌,经检查“脉搏有力,但快而速”。

  4、从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下称“救治站‘’)《接收”三无‘,病人名单表》、《被收容人员登记表》、《盲流病人收容表》、《广州市“三无”人员住院病历》各一份,证实孙志刚于201x年3月18日由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送至收容人员救治站,由救治站医生梅尚英负责检查,因孙自称有心脏病史,在被收容期间感到非常紧张等,初步诊断孙志刚有焦虑症及怀疑有心脏病而收治于救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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