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
为提高我镇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应急处理能力,更好地落实防灾预案、险情巡查、汛期值班、灾情速报等汛期地质灾害制度,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现调整我镇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电话:43300021)。
五、地区灾害处理与灾情报告
(1)地质灾情处理
各村民委员会或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所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灾害的进一步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并组织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灾情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村民委员会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规模较小的地质灾害,由镇政府及时报告,县政府调查核实处理,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时,由镇政府在2个小时内向县级政府报告受灾信息。并越级上报市级有关部门,12小时内上报灾情及救灾情况,并抄送县级有部门。
灾情报告内容:地质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危害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假报。灾情数据未经核实,不得公开报道。灾情的发布以政府指定的专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六、汛期末(10—12月)
地质灾害防汛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地质灾害抢险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程序给予表彰,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因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造成地质灾害安全责任影响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人,按《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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