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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班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

12-26 13:24:43   浏览次数:886  栏目:实习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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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班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  

201x级法学三班学生崔艳玲 学号:201x040313 

尊敬的老师们: 

我随院里的统一安排,于7月7日至8月11日在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实习。在实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检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谨记胡平仁副院长在大三学生暑期实习动员大会上的教诲,做到了少说话、多做事、不议论。下面,我将这段实习期间的实习所得、所想向大家作个简要的汇报,请予以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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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科是检察院的门面,工作量相应也很大,为了能给自己一个充分锻炼的机会,公诉科当然就成为我的必然选择。当初选择去基层实习,也是出于此种考虑。初次见面,公诉科的工作人员便给我留下了很好的印象:年轻(易于打交道)、热情、平易近人,正是这些好的特点使得我的整个实习生活过得愉快而充实。我的指导老师龙艳姣检察员,性格开朗、活波,很容易与人相处,在她的良好指导下做实习工作,我的学习进步很快。 

实习之前听学长学姐们说,实习生都是去打杂的,听了让人心里凉半截,但事不躬行,怎真正懂得实习到底能否学到知识呢?而且我的实习生涯也明明确确地告诉我:作为学法律的学生,如果没有经历过实习生活,实在是一件另人非常遗憾的事,用准备考研的时间来实习完全值得。通过实习,我明白了我能够做什么,能够做成什么,增加了我的自信心,也明白了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差距,从而督促自己要更加努力,更好地在两者之间作以协调。 

刚到检察院时,龙姐(我的指导老师)就把几起案件的案卷放到我面前,之前我还担心周末没地方去会无聊呢,现在好啦,有的班加啦。“实习生都是打杂的”理论也到此宣告破灭,因为我跟他们一样,也是参与办案,而且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于是我就鼓足精力,有时甚至加班加点去处理案件。虽然实习时间很短,但快节奏的生活,主要还是我自己给自己加上的,让我有些身心疲惫。倒是他们工作时间久的,不象实习生那样拼命去办案,好像是工作久了,都成了老油条,很会忙里偷闲,因为他们说案子是永远做不完的,也确实如此,我感觉“忙里偷闲”好像已成为了他们的生存哲学。 

我在公诉科实习期间,除了偶尔打杂外,大部分时间都是用于办案,由于我是报着学检察院的真实本领的心态去学习的,所以我一直都很认真对待龙姐交付给我的工作,虚心请教,努力做好案子。现总结起来,我的辛苦和努力疑点没有白费,我从实习生活中学到了许多在我们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包括实际的办案能力以及其他的为人处世、生活心态等。 

经过这一个多月的实际学习,对于一些简单、案情不很复杂的案件,从审查起诉到出庭支持公诉,我都已能够独立完成。下面我将我在此期间所学到的知识以及所思所想作个简要的介绍。 

一  阅卷(制作阅卷笔录)、提审、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等法律文书 

这是我在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所学习的重中之重。 

(一)、阅卷 

在检察院接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之后,首要的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就是阅卷,即阅览卷宗,只有通过阅卷,检察机关承办案件人员才能确定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办案的程序是否合法,才能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够罪,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和真实性,是否确实充分等。 

我着手办理的第一个案件是杨大新盗窃案,基本案情是犯罪嫌疑人杨大新在今年五一放假期间,盗窃本校学生王某某的钻石戒指(经鉴定,该戒指价值为3500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5月18日上午在该校保卫处将犯罪嫌疑人杨大新传唤至派出所审讯,经审讯,其如实交代了盗窃事实。因为此案是我办的第一起案子,尚未入门,龙姐就给了我一本已完结的案子的卷宗,让我作以参考,怎样阅卷,阅卷时应注意哪些,怎样做阅卷笔录,因为这些与后续工作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有直接关系。我就仔仔细细把案卷看了几遍,内心确信对案子已了如指掌,但当龙姐问我几个问题,如公安机关是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无法定量刑情节?我发现自己却一点也答不上来,感到羞愧极了,暗暗决定以后办案要认真、再认真。事后总结,终于知道我能叙说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到归案的整个过程,而对案件的具体情节(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却没有清楚掌握,就是因为阅卷时做到了全面了解却没有做到重点突破。 

龙姐告诉我,初学习办案,阅卷应注重:1、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2、构成何罪?公安机关定罪有无不当?3、有无法定量刑情节?带着这三个问题再去阅卷,就会知道如何去做,知道从哪些方面入手,重点是看什么,从而去审查事实有无不清,证据是否不足,在提审犯罪嫌疑人就知道讯问什么,不至于盲目讯问,也顺便节省时间。 

其实阅卷的重点也是阅卷所要达到的目的,以杨大新盗窃案为例,阅卷的目的首先是分析犯罪嫌疑人杨大新的行为是否构罪,通过阅卷,可知犯罪嫌疑人杨大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再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定罪也无不当。最后看案件中有无法定量刑情节,可知犯罪嫌疑人杨大新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其行为是否为自首,从公安移送的案卷中看不出,因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对犯罪嫌疑人杨大新的抓获经过叙述不清,有待于进一步查实。这一点也是我提审时讯问的重点。 

暂且不说犯罪嫌疑人杨大新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可对其提起公诉,但司法解释又为其行为的定性作了另一种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实施并积极退赃(犯罪嫌疑人杨大新都具备),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如果杨大新具备(三)规定,其行为即符合此条规定,但“其他轻微情节”规定是模糊的,我们提审时对杨大新的抓获经过进行了详细讯问,我认为其行为符合自首情节,也就是说他符合“其他轻微情节”规定,可以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决定,龙姐也同意这么做。 

但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当我把不起诉决定书送给科长审批时,问题出现了,科长不同意,没说起诉也不说不起诉,案子就暂且搁置,直到我离开时处理结果尚未揭晓。事后龙姐告诉我,检察院对每年案件的不起诉率都有规定,而且即便最终能做不起诉处理,也要费比把案件起诉多得多得周折,因为即使检察院同意作不起诉处理,也要公安机关同意撤诉才行,而要做到这一点,非常之难,公安机关一般不会轻易同意撤诉的,因为这样做会影响到他们的执法质量考评。把每年的不起诉率规定在一个限度内是不是有点荒唐,明明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但就因为一个规定,就因为执法质量考评时会受到负面影响,对案件要做一个甚至可能有完全不同结果的处理决定,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置于何处,如何保护,处处提人权,而却在明显的地方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糟蹋。 

我终于懂得检察院决定对某个案件是否提起公诉,考虑的不单单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法律上的起诉条件,还要考虑到所谓的“规定”、“任务”,还有事件对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大小。不然的话,对杨大新盗窃案的处理决定应已早有定论。这点在李汉民、吴松林寻衅滋事一案上体现得最明显。根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卷宗,可以看出当晚在迪信通寻衅滋事的有此二人,但对二人是否构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我和龙姐看了现场录像后,一致认为二人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现场录像反映,吴松林当时在场但并未参与打砸玻璃、柜台,李汉民参与了,但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未达到罪的要求,他们与这起事件的主要肇事者陈亚平之间有无共谋无从调查(在逃),而且迪信通手机城的巨额损失是此二人被公安民警带走后,陈亚平又带人砸的,他们不应对此后果负责。我和龙姐对其作了不起诉处理,但科长看后,说这起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非常之大,不能就这么简单的处理了。无奈,只有退补,让公安重新搜集证据或者抓获主要肇事者,看公安的能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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