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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10-21 13:03:42   浏览次数:431  栏目:证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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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
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
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
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
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
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
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
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
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
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
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
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
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
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
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
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
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
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
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
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
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
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
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
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
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
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
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
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
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
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
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
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
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
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
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
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
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
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
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
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
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
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
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
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
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
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
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
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
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
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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