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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10-21 13:03:34   浏览次数:461  栏目:证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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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保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和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的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于无关职员)

  泄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可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可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则分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议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本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的情况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可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信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外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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