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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6)

10-21 13:03:10   浏览次数:936  栏目: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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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在合营企业成立之后的前×年,本着甲乙双方人数对等原则,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从合营企业成立后的第×年开始,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 

  在合营期间,总会计师由甲方推荐,审计师由乙方推荐;如双方同意,审计师也可由甲方推荐。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职务。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对董事会负责,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它下属人员,并行使其它被授予的职权。在总经理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授权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副总经理辅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授权之下,分担一定范围的经营管理的领导职权。总经理对合营企业日常业务中的重要事项,应与副总经理协商一致。
 
  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在章程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任何经济组织的执行职务,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合营企业的商业竞争,否则,应视为合营企业的失职行为。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四十五条 根据董事的决定,在经营管理机构中分设若干部门,分管合营企业各方面的业务。分设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向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六条 经营管理机构包括临时设立的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及福利等,由总经理负责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合营企业旅馆部分的经营管理,委托××××负责,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委托条件、拟订委托合同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筹建和筹备 

  第四十八条 合营企业在开始阶段,应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之下,由总经理在副总经理协助下完成以下三项任务: 

  1.有关合营企业的建设工程的工作; 
  2.有关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准备工作; 
  3.原有建筑物和设施全面开业前的正常经营。 

  第四十九条 对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三项任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之间应作如下的责任分工: 

  1.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2.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分别负责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工作。 

  第五十条 为完成上述四十八条中所列的合营企业开始阶段的三项任务,由总经理负责组织配备适当人员,分别建立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其职能如下: 

  一、筹建处 

  (1)组织制订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并报中国主管当局批准; 
  (2)根据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制作工程预算,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 
  (3)接洽承包设计单位,安排与其订立设计合同的有关事宜; 
  (4)接洽总承包施工单位,安排与其订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事宜; 
  (5)安排在中国境内外采购和运输工程建设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 
  (6)随时督促检查承包设计和承包施工的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并根据需要与对方协调解决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 
  (7)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隐蔽部分,组织部分工程的验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8)严格按照设计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掌握设计费和工程费的支付,并在预算的范围内支付其它有关费用; 
  (9)整理和保存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的一切图纸、文件和其它记录资料; 
  (10)其它有关筹建的业务。 

  二.筹备处 

  (1)维护、管理原有建筑,维持正常营业; 
  (2)就康乐、旅馆、办公楼、饮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营业部门分别制订经营管理计划,并联系、安排上述营业部门经营管理的对外合作和委托的有关事宜; 
  (3)安排各营业部门的所需设备、家具和其它用品的采购、运输、安装; 
  (4)拟订各营业部门人员的编制; 
  (5)安排和管理对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6)做好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一切准备。 

  三.行政处 

  (1)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工作; 
  (2)负责有关法律事宜; 
  (3)负责文书、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等工作; 
  (4)制订财会制度,全面负责财会工作; 
  (5)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6)负责新建筑及原有建筑的建设、改建费的投资预算、结算的管理工作; 
  (7)负责工作人员的考核、选拔、聘用及岗前培训工作; 
  (8)制订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方案及奖惩条例等。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条所述临时机构在完成其规定的任务后,经董事会决定,应即行撤销。在临时机构撤销以前,总经理必须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就合营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并做好全面开业准备。
 
  第五十二条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协商一致后,可将筹建和筹备工作的一部分与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托第三者代理完成。 

  第五十三条 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设计,须由合营企业委托××××和××××合作进行,其有效送审设计方案的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得超过×万平方米的×%。 

  合营企业委托××××总承包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建设工程。 

  第九章 采购 

  第五十四条 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必需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应由总经理负责提出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将拟在中国境内采购和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品目分别开列清单,报董事会批准后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者采购。 

  第五十五条 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需物资的购置,在品质、价格和交货期限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用中国的产品。
 
  第五十六条 为保证合营企业各方面的设施达到国际上较高级的水平,如合营企业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口设备、材料等物资,应按中国政府规定事先编制计划,申领进口许可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章 劳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中国籍职工,可以由甲方推荐,或者在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 

  第五十八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由经营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中国其它有关规定制订具体规章,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与本企业工会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章的各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合营企业的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管理人员的薪金待遇,由董事会决定。中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与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 税务 

  第六十一条 合营企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和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在新建筑物和原有建筑物开始营业前,合营企业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分别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申请,经批准后实行。 

  第六十二条 合营企业职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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