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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外资企业)

10-21 12:59:14   浏览次数:738  栏目: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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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由于伤害或疾病原因引起的解雇 

  (a)公司制定公司有关病假的规定和制度;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对属于下列情况,公司不会按8、2款规定解雇雇员。: 

  (Ⅰ)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Ⅱ)员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Ⅲ)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Ⅳ)国家法律或政策禁止解除本合同。 

  8.4 通知和备案 

  公司解雇雇员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和被解雇雇员,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8.5 解雇费 

  如果公司在集体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第8、2和8、3(a)款解雇雇员或雇员个人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予续约,被解雇的雇员可根据其受公司雇用时间,每工作满一年可领取一个月的公司平均工资,工作满十年的雇员自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领取一个半月的公司平均工资。雇员由于长期生病和因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被解雇可酌情加发给雇员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对开除的雇员不发给解雇费。 

  8.6 由于公司违法引起的解雇 

  因公司严重违反合同侵害雇员合法权益,雇员提出辞职时,公司需按规定支付解雇费。 

  8.7 工会代表 

  对于公司雇员的解雇、辞退或惩罚,须征求工会意见,有关雇员或就有关问题向公司陈述其立场。工会如果认为不合理,有权提出反对。工会可以派代表与代表董事会的管理部门磋商,寻求解决的办法,但管理部门有作出终局决定的最终权利。如有争议按12.2条执行。 

  8.8 被解雇的雇员 

  不管任何原因被公司解雇的雇员应立即向公司归还所有公司拥有的或公司有所有权的文件、设备和其它财产。 

  第九条 辞职 

  9.1 一般性辞职 

  在第8.2条规定的前提下,要求辞职或退休的雇员在取得工会同意后,必须在建议的辞职日的三十(30)天前通知公司。具体说明有理由辞职的特别情况,对这类辞职的请求,公司不得无理拒绝。辞职雇员无权获得解雇费。 

  9.2 受过特别培训雇员的辞职 

  尽管有8.1条的规定,任何参加过公司出资培训的公司雇员,如在受训结束起五(5)年内从公司辞职,需向公司偿付培训费用,其金额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辞职雇员无权获得解雇费。 

  第十条 保密、不竞争 

  10.1 雇员同意对获披露的有关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商业实体的生产管理过程和技术、推销或财务资料,及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商业实体的客户、产品、程序、业务和服务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公司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将其披露给公司内外任何人士,亦不将其用以与公司进行竞争或用作雇员履行本合同规定职责和义务以外的其它用途。 

  10.2 公司与雇员个人劳动合同终止时,雇员应把其占有的全部公司图纸、蓝图、备忘录、客户名录、配方、财务报表或促销资料归还公司。 

  第十一条 发明 

  11.1 本合同有效期内,雇员因其工作而作出任何工艺产品或配方方面的发明(“发明”),该等发明应是公司的专有财产,雇员应立即将其披露给公司,并采取必要步骤(包括签署文件),使公司拥有这些发明的产权和所有权。尽管有该规定,对雇员在工作时间外,在未使用或参考公司设施、机密资料或材料情况作出的任何发明而获得的全部专利,雇员应有权保留所有权。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 

  12.1 监督检查 

  为保障劳动合同的全面执行,公司和工会将根据人数对等原则组成劳动合同监督小组,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代表。双方亦可应一方要求,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和协商有关公司和职工利益的重大事宜。 

  12.2 劳动纠纷 

  公司内部出现的劳动纠纷应先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或双方都可请北京市劳动部门仲裁,如果有一方对仲裁结果不同意,该方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临时性人员的聘用 

  13.1 临时性人员的定义,指聘用期不超过一年,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 

  13.2 聘用程序,公司聘用临时性人员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讨论同意,由总经理决定后,签发聘书。 

  13.3 聘用临时性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需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讨论决定。 

  13.4 聘用临时性人员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 

  解释和执行本劳动合同时,双方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合资企业合同和其它有关条例。 

  第十五条 生效和期限 

  15.1 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应立即将本合同报北京市劳动部门和公司主管部门备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日起生效。 

  15.2 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于1998年  月  日到期。合同期满,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行延长五年。 

  15.3 本合同内容如与中国政府的规定有抵触,须按政府规定及时修改。修改后的合同同本合同构成同一文件。本合同只能由双方书面予以修正。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未尽事宜将参照中国政府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本合同双方已促使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日期签订本合同,特此证明。 

  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  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工会 

  签署人:        签署人: 
  姓名:         姓名: 
  职务:总经理      职务:工会主席 
  日期:         日期: 
                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称简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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