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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10-21 12:44:15   浏览次数:267  栏目: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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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会员的报酬均由本章规定。但与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就业天数不同时,另与工会商定。公司不对非工会会员给予不同的有差别的待遇。如工会有意见,将听取之。 

  第六十条 公司不以女子为由给予女子比男子差的报酬。 

  第六十一条 报酬分为工资、退职金、年金、休业津贴及其他报酬。 

  第六十二条 有关退职金与年金另与工会商定。 

  第六十三条 工资分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除计划职员)、抚养和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 

  第六十四条 标准内工资水平另与工会商定。 

  伴随标准内工资水平的变化,必要时可修改本章有关工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成绩原则上每年支付两次奖金。 

  第二节 基本工资 

  第六十六条 基本工资作为月工资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条 中学、高中、工业中专、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资与工会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员的初次基本工资可个别决定,但其最低额度另与工会商定。 

  第三节 附加工资 

  第六十八条 附加工资按职务种类、职务等级及特种职务确定。计划职务的附加工资分为定额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额部分根据出勤天数支付,考核部分经考核后支付。 

  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要职务以及间接或直接技能职务的附加工资经考核后支付。 

  工师、主事的考核率等同。 

  第六十九条 附加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定额部分 

    定额 
  ------×出勤天数(以规定工作日为准) 
  20.58 

  休假日、节日等参照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九条。 

  2.考核部分 

  基本工资×考核率 

  第七十条 上条的定额及考核率的平均数和最低数与工会另行商定。 

  出勤天数为工场平均出勤率以上时,考核率不低于最低数。 

  计划职务的考核项目为职务、技能、勤懒;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考核项目为技能、勤懒。 

  第四节 职务工资 

  第七十一条 职务工资支付给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人员。 

  职务工资率根据对职务的评价后制定的职务等级确定。 

  第七十二条 职务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2.技能职务 
  非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间接承包者 
  评定基准(一)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评定基准(二)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有关工场工作效率数 
    164.66 
  直接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1.12 
  ----------×实际工作时间×效率数 
    164.66 
  效率的计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实施细则与工会支部商定。 

  3.特种职务 

  根据职务内容参照上述各款。 

  第七十三条 职务工资率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七十四条 暂行职务工资率如下: 

  1.职务等级 

  职务等级第1级至第4级的人员被任命下术职务以下者,适用下述工资率: 
  ──────────┬─────────────┬─────────── 
  职     职务种类│             │ 
    务       │    主管职务     │   技能职务 
      等 级    │             │ 
  ──────────┼─────────────┼─────────── 
      1级    │    4级工资率    │   5级工资率 
      2级    │    4级工资率    │   5级工资率 
      3级    │    3级工资率    │   4级工资率 
      4级    │    3级工资率    │   4级工资率 
  ──────────┴─────────────┴─────────── 

  2.年龄调整 

  (1)技能职务年龄在23岁以上,为4级以下职务者适用4级工资率。40岁以上5级以下职务者适用5级工资率。 
  (2)主管职务年龄在25岁以上,为3级以下职务者适用3级工资率。 

  第七十五条 初任工资率如下: 

  (1)主管职务 

  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2级工资率。 

  (2)技能职务 

  技校或日立工业专科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3级工资率。 

  中学毕业后直接进厂或相当于上述者为2级工资率。 

  第七十六条 职务变动时按下述办法办理: 

  1.职务提升时直接适用提升后的职务级。 
  2.职务下降时下述期间仍适用原职务级,期满后改为下降后职务级: 

  (1)因本人责任为3个月。 
  (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伤)为6个月。 

  3.支援厂外派遣外了时为外出全部时间。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非承包者属下列情况作为100%出勤对待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支付职务工资: 

  1.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公司认可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会活动。 
  2.第四十五条的哺乳时间。 
  3.第四十八条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权、因工负伤及因疾病治疗迟到、早退或外出时间。 
  4.第五十一条的年末开始、国民节日、公司创立节、五一节。 
  5.第五十四条第1款的年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3款的调动休假。 
  7.第五十四条第6款的遭灾期间为下列时间(略)。 
  8.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八条 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非承包者属下述情况作为50%出勤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者作为50%实际成绩效率支付职务工资: 

  1.第四十八条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灾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预防传染病而迟到、早退的时间。 
  2.第五十四条第6款遭灾期间中超过前条第7款的时间。 
  3.第五十四条第7款的交通中断休假。 
  4.第五十四条第8款的预防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间2天以内的期间。 
  6.上述各款以外的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下列时间的情况不支付职务工资: 

  1.第五十一条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 
  2.迟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时间(不包括第四十八条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条的情况)。 
  3.第四十九条的禁止进入工厂的时间。 
  4.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庆丧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5款的公务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过2天的期间。 
  7.第一百二十七条禁止就业的时间(工资计算月达一个月的期间)。 
  8.第一百二十八条因限制就业被缩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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