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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查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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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突出主罪法。即根据被告人所犯数罪的主次轻重不同,把情节恶劣、危害危重的罪行放在前面详叙,把情节轻、危害较小的罪行放在后面酌情略写。这种方法适用于一人多次多罪和多人多次多罪的案件。
    第五、先总后分法:即先将多名被告人所犯的一种或多种共同犯罪的罪行事实总括叙述。然后再按主犯、从犯的顺序,逐次分别叙述每一被告人各自所犯罪行。这种方法适用于较大集团犯罪案件。在总括叙述集团犯罪事实时,应先写明集团的形成过程、组织状况、活动情况及总的罪行。然后根据案情分别采用以上写法安排层次。
    第六、罪名标题法。即根据罪名的不同,加上序号,列出标题,按突出主罪法,逐罪分段叙述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这种写法适用于一人多次多罪、多人多次多罪的案件。
    以上几种写作方法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互相渗透配合使用。
(2)犯罪证据部分
    证据的写法大体有两种:
    ①案件比较简单的(即指一犯一次作案或一犯一次连续作案)可以先叙写犯罪事实,然后集中一段写证据。
    ②案件比较复杂的(即指一犯作案数次或数十次,或数犯共同作案一次或多次)可边叙述犯罪事实边写证据。
    犯罪证据的写作比较复杂,若只是按照新样本的模式表述,如“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的叙写方法,容易导致证据写作的公式化倾向,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长期存在证据写作空洞、笼统的弊端,因而很难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这是法律文书写作中需要改进的一个方面。
    证据的写作,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连锁性及其相关性。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既要注意收集直接证据,又要注意收集间接证据,既要收集耳闻证据,更要收集目睹证据。
另外,引述犯罪证据要结合案情的特点加以叙述,做到完整、具体,令人感到确凿无误。
2.起诉理由及法律根据
    (1)提起公诉的理由
    这是起诉书中的又一重点内容,也是起诉书正文的结论。要求在总结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明确罪行的性质、特点、主观恶性程度、危害后果及认定被告人的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处罚的情节。写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首先要写清对全案的结论性意见。对集体犯罪,要指明集团的特征。然后,按照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概括写明罪状等。
    ②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应高度概括,有针对性地评价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情节。如,被告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是故意,其主观方面的恶性程度、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恶劣情况、手段使用、对社会的危害性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均应具体表述。
    (2)起诉的法律依据
    写明法律根据,明确罪名并引用触犯的刑法条款。即说明根据“起诉理由”证实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构成××罪。如果行为人有数罪时,应按一定的顺序逐罪引用法律条文。在确定罪名之后,要将被告人具有的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等情节也分别列出并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文,以表明检察机关对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态度。然后写明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写明提起公诉的决定,即“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要在这部分内容之后,另起一段被害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告人(或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依照《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判。”
(三)尾部
    包括以下内容:
1.致送接受文书的人民法院的全称。
2.承办人(检察长、检察员、代理检察员)署名。
3.文书的制作时间、年、月、日要齐全。
4.人民检察院院印。
5.附项。
(1)被告人羁押、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卷×册。
(3)赃品、赃款、物证清单。
(4)被害人(或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状×份(如前述,由检察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在正文的理由部分之后另起一段写明有关事项)。
(5)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诉状等。
【 范 文 】
××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字〔19××〕第8号
    被告人张××,男,20岁,××省××县××镇××村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市无线电六厂工人,现住××市××区无线电六厂宿舍。1993年7月因打架曾被行政拘留15天。故意杀人(未遂)罪,1998年7月21日被××分局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故意杀人(未遂)一案,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
    被告人张××于1998年初与被害人赵××(女,19岁,××市××路副食店营业员)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5月,被害人赵××以张××曾被拘留过为由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后,张××仍纠缠不休,遭赵××拒绝后,张××对此怀恨在心,蓄谋杀人报复。
1998年6月,被告人张××从本市××商店购得刀一把(长92厘米,宽25厘米)随身携带,多次到被害人单位门口堵截。1998年7月19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携带凶器再次到被害人单位堵截赵××。晚8时30分,赵××下班骑车回家时,张××尾随其后,伺机行凶。当赵××行至××路口时,被告人张××用自行车将赵××撞倒后,从裤子口袋内掏出刀子,朝赵的腹部猛捅一刀,继而又朝赵的胸部、腹部连捅四刀后逃跑。
    赵××被人送至医院经抢救脱险,经医院诊断证明:①赵右前胸25cm横形伤口并刺破右肺上叶、中叶心包及右心房,心脏伤口约1cm:手术后见有活动性出血,胸内出血1200cc;②赵右上腹25cm伤口,刺破胸壁,腹部内脏未见损伤;③胸骨下部有两处1cm伤口,均未穿透胸壁;④赵右肩部刀刺伤一处,长约25cm。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报告、医院诊断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恋爱不成,竟蓄意行凶报复,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23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严惩。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高××
孙××
1998年12月3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15份。
(4)照片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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