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获得“年度创新奖”的项目,如需继续深入研究和实施的,省局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获奖创新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研究黄河,或与我局合作取得的治黄创新成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具体的创新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激励创新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