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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

12-26 13:36:45   浏览次数:115  栏目:幼儿园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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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 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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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条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自1996年6月1日施行。1989年6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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